完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管理探讨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税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而税收又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目前我国高收入人群日渐增多,完善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的管理能大幅提高国家财政收入.本文通过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现状及征收难点等进行分析,同时借鉴世界各国的经验,进行对完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案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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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流失 征收难点 改善政策
Abstract: Personal income tax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ax revenue,and taxation is a major source of revenue,now there are more and more high-income groups, Improving the management of personal income tax for the high-income earners can make a substantial increase in state revenue. In this paper ,we we analyze the Status and Difficulty of Personal income tax collection of high-income, we also learn from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to discuss the Program of personal income tax for the high-income earners.
Key words: Loss of tax Collection difficulty Improved policy
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就长期坚持让一部分的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再加上建国初期法律法规等的制定不完善,以及这些年来:我国的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GDP的年均增速始终保持在9%以上,社会收入分配的差距已经越来越大,基尼系数以超过标准线,个人收入差距扩大后所引起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如何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的税收征管的管理成为目前的热点话题。本文主要从我国目前在高收入人群方面的个税征收现状和出现的问题,问题出现的原因以及解决难点进行分析,并介绍国外成功改革经验,从中吸取适合我国的处理方法,提出完善我国高收入个税管理的的基本思路和对策研究。
一.个人所得税占税收的总比重以及重要性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根据文史的记载,其历史能追溯到18世纪的英国为了筹集与拿破仑作战所需的军费开支而紧急出台的一项应急政策,然而这种政策曾经屡兴屡废,直到1842年才变成永久的税种。从此以后各国纷纷效仿,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已经从一个临时的税种一跃成为多数国家的主体税种。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说,2003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为1418亿元,占国税总收入的比重从1994年的1.4%增长到了6.5%,已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2009年6月17日,财政部首次公布《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个人所得税已成我国第四大税种,可见个人所得税的地位愈发重要.#p#分页标题#e#
二.我国的个税税收征管现状
(一)纳税主体是工薪阶层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薪阶层所得税占据大头。根据中国税务年鉴(2000—2007)整理得出,个人所得税总和中工资薪金部分占的百分比为42.86%,2003年为52.32%,且逐年上升,到2007年上升到54.97%,而这部分个人所得税主要是由大部分中等收入者缴纳的。
(二)我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从2005年的中国个人所得税分项收入比重看,企业事业单位承包、劳务报酬等项目应交税所占比例较小,约占了3.141%。这就是说大部分的非工薪的高收入者应交个人所得税并没有足额缴上来。个人储蓄占据储蓄总额60%以上的高收入人群实际承受的纳税负担比其他人群要低。据统计,2003年中国银行里的10万亿元存款中,80%的财富属于20%的人所有,而高收入人群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个人所得税总额的10%而已。
三.形成高收入者税收流失的原因
(一)居民个人收入隐性化
导致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的直接原因是多经营方式、多分配渠道并存造成的个人收入多样性和隐性化。由于现在人们的收入已趋向多元化,除工资薪金以外,还有兼职收入以及多种“灰色”收入,这些收入基本无法征税。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并非都在自己的名下反映出来,他们收入的大部分没有通过工资表列出,比如第二职业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出租收入等。税收征管部门难以了解纳税人的收入结构和收入数额,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二)纳税意识淡薄
在西方发达国家,对于税收来说流传着“只有死亡与纳税是不可避免的”这种观点。而中国却流传着这样一句话:“要致富,吃税务。”从这2句话就能看出两者的纳税义务意识形成鲜明对照.近年来,高收入者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意识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这种意识仍旧十分浅显,主动的申报意识依然薄弱。此外,受到个人利益驱使而千方百计的偷税漏税以达到高收入的目的也大有人在,毫无纳税义务责任感。目前这些未申报的高收入个人心理意识有多种:一是侥幸心理,认为税务机关不一定能查实自己的收入来源;二是怕露富心理,担心向税务局申报后会暴露财富,引来其他麻烦;三是攀比心理,认为同样收入甚至更高收入的其他人都未申报,自己主动申报的话会吃亏;四是等待心理,希望等别人先申报自己再申报。
(三)扣缴义务人没有认真扣缴
许多代扣代缴单位并没有严格地履行代保代缴的义务,由于对代扣代缴义务认识不足、对征收项目区别划分不准,对一些补贴、津贴、奖金的发放未依法代扣代缴税款,造成代扣代缴义务不能得到切实履行。有的高收入者甚至和扣缴义务人串通,通过签订假合同隐瞒收入,偷逃税款,导致个人所得税大量流失。#p#分页标题#e#
(四)各部门之间缺乏配合,征管信息不足
目前税务部门仅能掌握大部分工资薪金达到12万元这部分个人的收入,而对于高收入阶层中的很大一部分人,其收入的主要来源并不通过工资薪金形式表现出来,这就要求税务部门具有现代化的控管手段。在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现金交易大量存在的情况下,要全面了解、监控一个人全年所有的收入、纳税情况,有赖于工商、金融、证券等诸多部门的相互配合。我国的税收信息化程度还不高,申报、审核和检查的手段都不够现代化和准确,还缺乏一套完善的机制来掌控,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比如银行、海关、工商等之间没有建立一个能让信息共享的系统网,以致信息量不足,税务部门没有办法完全的了解一个人的实际收入情况,不能准确的对税源进行征管。
(五)惩罚力度不够
虽然我国《刑法》和《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税务部门在处理时往往以补税为主,处罚比例低,处罚力度偏轻。能够缴得起较高个人所得税的一般都是有一定身份地位和权力名望的人,偷逃税款行为被查实后最多也只是补税和罚款,更有甚者任其发展,极易诱发偷逃税款的行为。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非但没有减弱信息非对称的程度,却对纳税人造成了负向的激励影响。另一方面,纳税人无需担心不依法纳税会给自己带来多严重的后果,银行照样申请贷款,企业照样开办,该享受的社会福利一样不少。一年下来,全国绝少听到有人因为少缴个人所得税而受到刑法处罚。
四.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难点
(一)高收入者的定义
国家2005年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须在第二年的4月1日前,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这样就提出了一个年收入12万以上(个人月收入1 万元以上)的标准。然而是否个人年收入"12 万"的申报线一刀切?凭个人劳动价值实现收入指标的工薪层算不算高收入?收入的高低是个相对的概念,所以高收入人群并没有明确的范围。所以,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其他实际工作部门中,关于高收入的界定仍然是相当模糊的。而人们通常所说的“高收入者”或“富人”,是指在相比较的情况下,他们是收入很高的人。随着经济的发展,高收入的界定也应该是不断变化的,基本上呈一种上升的态势。
(二)隐性收入的确定#p#分页标题#e#
目前,我国尚未真正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和个人收入申报登记制度,对高收入者的监控尤显薄弱。以我国目前的个人信息网络而言,根本没有办法完全确定个人隐形收入的数额.例如,国家虽然已对居民的银行储蓄存款实行了实名制,但银行与税务机关的尚未形成联网,税收信息化水平低,税务代理制度还不完善,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中介组织的作用来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事项。
五.国外的成功改革经验
有对比才能看出差距的所在,不妨参看下国外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采取的措施,作为参考:
(一)美国:税法实行的是“宽免额分段扣减法”
美国税法实行的是“宽免额分段扣减法”。这是一种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而按一定比例减少的宽免额,当收入高到一定程度后,个人“宽免额”将全部取消,也就是说,他收入的每一分钱都要纳税。这样可以避免出现高收入人群从高“宽免额”中受益的现象,也使得税收的公平原则得到充分的体现。
(二)法国: 社会团结财富税。
法国最具有“削富济贫”特点的是社会团结财富税。根据现行法国法律,社会团结财富税每年缴纳一次,其纳税下限随居民收入增加而不断上调。若纳税人的财产净额超过76 万欧元,就应该缴纳社会团结财富税,其税率从0.55% 至1.8% 不等。如果是净财产超过1581万欧元的人对应的税率税率封顶至1.8%。2008 年,这项税收达44亿欧元,约占总税收的2%。
(三)德国:对不同家庭情况采取不同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根据德国法律,所得税因个人收入多少缴纳的比例不等,收入越多的,缴税比例越高。德国对不同家庭情况采取不同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六.防止高收入者个人税收流失的政策
根据以上的分析以及国外先进案例的启发,完善对高收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细化税收征管措施,促进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有效增长,主要对策有:
(一).加大透明度,消除隐形收入
既然隐性收入是税收中最大的漏洞,那首当其冲的就是将隐性收入透明化.
1.对高收入行业进行严密监控
税务部门应该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系统,对个人的各项收入信息进行收集和交叉稽核,从各方面堵塞高收入人群的税收漏洞,维护税法尊严,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不受损失。重点监控高收入者支付行为的信息,注意日常线索的搜集和资料的积累。建立高收入者档案管理系统、普及银行结算制度、推行个体户建帐建制工作,完善个人所得税的专项稽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人群进行抽查,并强化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举报制,形成社会化的监督体系。#p#分页标题#e#
2.控制隐性收入高度发生项目
根据国税总局的数据,该高收入发生项目主要集中在银行、保险、证券、烟草、电力、电信、石油、石化、航空、房地产、制造业、医院、高校等行业。从地区分布看,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山东、福建、天津、深圳、宁波、青岛、厦门等省市。税务部门应该对这些行业和地区进行重点的调查和资料收集,以求更加快速和准确的征收税款.
3设立群众举报单位
税务部门可以在部门网站设立举报信箱,或者跟企业、街道合作,组成群众举报小组,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让偷税漏税的人无所遁形.
(二)增强公民纳税意识
纳税意识直接反映公民对课税的接受程度,是决定税款征收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税收部门应该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使公民认识到纳税是国家运转、社会进步以及个人发展的共同需要,以使公民逐步形成自觉纳税意识。
1.告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范围
由于目前经济的日益增长,法律法规改动较以前快了很多,而多数公民对此关注度不够高,一致部分公民对纳税范围的理解模糊,不知道自己哪些收入应当归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范围.对于这种情况,税务部门应该加强税法知识的推广, 集中并有针对性地解决纳税人由于政策不熟悉造成的困惑让群众了解到自己的义务.
2.告示群众所纳税款的去向
政府在宣传纳税人必须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不能忽视纳税人的权利,相反更应告知纳税人所拥有的权利,如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于纳税人的税款扣缴方式以及税款征收以后政府的使用情况,纳税人都有知情和监督的权利。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对等,人们的纳税意识就会相应增强。政府应提高政府预算的法制化和透明化,提高公共产品的质量,让纳税人真正体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政策。
3.宣传偷逃税的后果
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个人诚信体系,通过检查曝光一批未按规定自行纳税申报及有偷逃税行为的纳税人和一些典型案例,把偷税逃税者在诚信上的瑕疵渗透到整个社会活动中去,将偷税逃税行为暴露在公众舆论面前并且使之对于其实际生活中的金融信息活动,例如银行借贷也形成一定的阻力。以此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扩大社会影响,以提高社会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遵从度。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宣传攻势,让个人所得税法深入人心。
(三)进一步完善代扣代缴制度
代扣代缴由于其便捷性,成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邮箱手段,即使是在公民纳税意识较强的美国,雇主代扣代缴仍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主要形式。#p#分页标题#e#
1.对代扣代缴义务人进行教育
我国应该对代扣代缴的方法进行进一步的优化以形成较为完善的代扣代缴制度,通过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责任,加强对扣缴责任人的业务培训,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责任进行系统的监督等切实有效的手段,对扣缴责任人的扣缴行为实施有效的跟踪管理和监控。如果代扣代缴人拒不补扣补缴税款的,还应该对扣缴义务人的强制执行措施,让他们意识到如果不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将和纳税人一样进行强制执行。
2.在人群聚集区增设代扣代缴点
部分高收入者工作较为繁忙,没时间去自行申报,而又找不到代扣代缴人的,就会无意间漏税.税务部门应该再人群聚集区增加代扣代缴点,方便高收入人群的税款缴纳.
(四)精简部门,加强管理
1.撤销重复部门
如果缴税发生了问题,纳税人自然会找到有关部门请求帮助.然后有时机构部门国语冗杂,让纳税人不知道向谁寻求帮助,或是部门之间互相推脱,是纳税人犹如皮球一般被踢来踢去,这就影响了税款征收的效率,也平白浪费了纳税人的金钱,应当给予取缔.
2.优化缴税途径
目前我国推行的缴税方法有网上申报、邮寄申报、委托申报等几种, 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应该提供绿色申报通道、登门集中办理申报,积极安装《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应用软件》,强化源头控制。此外,奖励双向申报制度也是可行的办法.纳税人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同时,扣缴义务人也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双方的申报资料进行“交叉稽核”,正确分析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优化税制
(1)根据我国目前的现状,建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应采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将分类所得税制逐步转向混合所得税制。即在继续普遍实行源泉代扣代缴的基础上,对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一次性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实行分类的征收,从来源上进行扣缴。对工资薪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具有较强的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来实行综合申报纳税,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这样税制模式,吸收了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既对纳税人部分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课征,体现了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又将所列举的特定项目按特定办法和税率课征,体现了对某些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的原则。#p#分页标题#e#
(2)降低税率,减少税率档次。我国目前使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实际上最高级别的税率其实很少使用,但是如此高的税率却会让人产生逃税的想法.我国应该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模式,减少税率级别,进行简化,改进为税率在10%到40%之间的4到5级累进税率.
(五)加大执法力度
处罚是阻止偷漏税的一个重要手段,相对于发达国家对偷逃税的严厉打击,我国的惩处显得过于温和.我国应该参照国外的成功经验,对于高收入人群造假逃税,少报漏报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故意隐瞒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对于数额巨大,情结严重的情况,《刑法》即成为其强有力的后盾,既要在经济上加大处罚,又要在刑法上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减少高收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总而言之,影响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因素来自方方面面,并且随着时代的变化还会有新的情况出现,因此完善的措施必须与时俱进,综合考虑,从各个方面下手,堵住税收流失的漏洞,以更充分的体现出税收公平,避免两极分化严重,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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