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 本科毕业dissertation
题目: 论产品召回制度研究
应用法 学院 法学 专业 2007年2010转本 级 2班
学 号 2010114179
姓 名 刘扬
指导教师 程继革
评阅教师
评阅成绩
答辩成绩
论产品召回制度研究
刘扬
西南政法大学 应用法学院;重庆 401120
[摘要] 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消费者保护制度,是经济法各项制度的一种,具有经济法的性质。我国产品召回立法时间较晚,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较多的问题,尤其以汽车也的问题较为明显,如三菱帕杰罗事件、丰田汽车事件,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出现了如“同车不同价”的现象,凸显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立法上的一些不足。在其他领域如轮胎生产领域也由于产品召回制度的一些制度设计不够细致,给严格司法带来难度。作者结合英美日等发达国家立法经验就以上问题给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召回;汽车;消费者保护;产品质量
自2002年上海市在《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首次使用了产品召回制度以来,我国已经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于法规中规定了产品召回制度,但至今为止,我国尚没有专门的产品召回立法。而作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完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至关重要。
一、产品召回制度的性质
产品召回制度指的是产品生产商、销售商在得知其所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可能或者已经危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时,主动向政府机关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从市场和消费者的手中收回产品,予以维修、更换和赔偿,以消除产品缺陷的制度。产品召回主要分为主动召回和指令召回【1】。其性质主要有:
(一)预防性#p#分页标题#e#
缺陷产品的召回,并不需要产品已经实际的产生损害,只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存可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时候,便应该主动向消费者和市场发出通知对产品进行召回。传统民事权利救济方式,主要表现是违约责任的救济和侵权责任的救济。此两种救济方式的产生,必须是已经实际的产生损害为前提的,受害人在主张救济时,损害往往已经现实的发生 ,而产品召回,并不以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只要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的不合理危险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就有义务通知消费者召回产品,并向相关的主管机关报告。预防性是产品召回制度的重要的特征,也是产品召回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公益性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作为保护消费者的一项基本制度,源于美国的早期汽车业,此项制度创制指始,就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每年都有数以万计人死于交通事故,数百万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作为汽车轮胎上的国度,存在缺陷的汽车对消费者和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是巨大的威胁。1966年初,美国立法机关率先出台了《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为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此后的美国的汽车业开始实施汽车召回,并且取得非常良好的效果。产品召回制度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并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同时对企业改善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也起到重大的作用。产品召回制度具有国家干预的特征,因此具有远视性和社会公共性,从而体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和国家适度干预的特征。生产者和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最终可以保护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维护社会整体安全【2】。
(三)主动性
缺陷产品的召回,主要依靠企业自主召回,这是缺陷产品召回的常态。只有在企业的产品存在严重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企业仍不主动召回时,才由主管机关责令召回,这是缺陷产品召回的非常态措施。并且现代科技的发展,使产品缺陷的发现变得越来越困难,如果要消费者和政府主管机关从外部来发现企业产品的缺陷,未免困难,效果也不好,只有生产者对其产品的性能、质量状况最了解,也最容易发现其产品的缺陷,因此,主要由企业主动负责其缺陷产品的召回,具有实体正当的合理性,也具有程序上的方便性。
(四)综合性
首先,产品召回制度的综合性是指公法与私法因素的综合。“从召回制度适用的法律关系、保护的对象、启动的方式等方面来看,该制度兼具私法与公法的双重特性”【3】 ,产品召回制度反映了私法公法化得趋势,国家公权力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介入私法关系的范畴,在生产者不主动召回其生产的缺陷产品时,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企业召回其产品。产品召回制度作为一种现代新兴的法律制度,其具有新兴法律所普遍具有的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的趋势。其综合性表现为:#p#分页标题#e#
1.它是指各种法律调整如民事、刑事、行政以及其它法律手段的综合。公权力的介入也使产品召回的法律责任形式多样化,生产者生产缺陷产品除应承担行政责任外,还应承担缺陷产品对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害的赔偿责任,同时,生产者、销售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承担检验工作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还有可能产生刑事责任。
2它是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的结合。产品召回制度既有实体性规范,也有程序性规范,二者紧密结合,相互依存。实体性规范主要有缺陷的认定、产品召回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动召回与责令召回的相关规定以及法律责任。同时,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也有大量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启动、步骤、程序等程序性规范。程序与实体紧密结合,相互依赖【4】。
二,我国产品召回的现状分析
(一)近几年发生的产品质量问题相关事件综述
2008年,由三鹿奶粉牵扯出一系列毒奶粉事件,在相关部门加大力度检查后,伊利蒙牛等大型乳制品企业也相继涉案,食品安全问题被推至风口浪尖,同时也将产品侵权和产品召回问题的关注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自此以后,瘦肉精事件、锦湖轮胎事件、电梯事件不断进入公众视野,对消费者的购买信息造成严重影响,也对相关的法律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早在2002年,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问题就曾经暴露,那年,日本丰田汽车将200万台存在产品缺陷的汽车召回,但在中国只召回浙江省内的丰田汽车,而其他地区则不予召回,其原因就在于我国产品召回规范制定的过于泛化,而浙江省的地方法规则规定有缺陷的产品必须实施召回,使得浙江的消费者可以免于某种歧视,这件事情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敲响了警钟。
(二)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问题与不足
产品召回制度指由缺陷产品的制造商、经销商选择更换、赔偿等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过程。产品召回制度运用于不同的产品以及各个领域。我国的已经实施了《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在其他领域尚未有明确的立法。立法滞后加上执法不严,导致许多经营者无视产品质量问题与产品召回问题。
1.汽车的召回方面:我们发现随着汽车产业在我国的蓬勃发展,汽车生产商尤其是大型汽车生产商似乎越来越频繁的实施汽车召回,人们每每在电视上网络中见到奔驰、宝马、法拉利、路虎等高端汽车的生产者发出各式各样的召回通知,车主们也收到经营者的召回通知书。而反观普通家用型汽车却很少收到相关的召回通知。是不是高端的汽车会产生更多的质量问题更加需要召回,而普通汽车质量更好不需要召回呢?显然不是。(1)我国高端汽车:制造商为了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采取各种手段提高自己的地位和信誉。其中也包括采用召回的方式,其希望通召回建立起对客户负责的企业形象,而当这种方式频繁的使用,使得产品召回偏离了这种制度本身的价值目标;不再是保护消费者的制度,而沦落为某些企业的炒作工具。众所周知,消费者在协助经营者进行召回的过程中,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金钱,而这种频繁的召回必然会使消费者的利益受损,与召回制度设立的初衷背道而驰,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精神格格不入。而对于经营者,这种营销的方式,必然导致消费者的不信任,企业形象与地位大大下降。如今,此种频繁的召回,已经产生一系列不良的后果,比如面对经营者的召回通知,消费者显得无动于衷,而当真正产品缺陷产生时,可能会因为没有得到及时的整修致使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利益受到损失。(2)普通汽车:与高端汽车频繁召回的现状不同的是,普通汽车却鲜有召回通知发布,就我国国内的普通汽车召回情况来看,我国在2004年至2008年期间,没有一例自主汽车品牌召回的案例,这足以说明普通汽车的制造商在召回方面的严重的不作为。#p#分页标题#e#
2.其他领域:我国关于产品召回的立法不完善已是不争的事实,许多领域甚至出现了立法真空的现状,这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是不相符的。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涉及了产品召回的问题,而其他的规定散见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这几部法规中。大量的领域未涉及,例如2011年的“锦湖轮胎事件”。现今,我国专门针对汽车召回的法规只有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车辆。所以其只针对车辆本身,而不包括轮胎以及其他汽车重要零部件。由于立法的缺失,在锦湖轮胎的危机公关下,这波召回风波很快就消失在公众的视野中,不当的行为未受到与之相适应的惩罚,无辜的消费者正当利益再一次受到了侵犯。再如,2010年发生的曲美事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索赔数额,也没有明确的指向。加之相关的管理部门由于种种原因不而不作为,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法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初衷成了水中月镜中花。
3.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不足:(1)立法出现真空;由于无法可依,许多产品在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投诉无路索赔无门。即便出现了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和有关部门的重视,也会由于无具体规定的原因,导致消费者无法得到充分的补偿。(2)召回计划审查力度不严:当经营者在向政府提交召回计划时,审查的力度明显不足,绝大多数的产品召回计划得到同意,导致了不必要的社会资源浪费。而消费者因担心自身的安全健康等因素,不得不配合制造商来完成这一出出的广告,实际上却是损害了自己的利益。(3)惩罚力度不足。近几年我国产品质量问题频发,仔细观察会发现这些问题的早在几年就已被曝光过,由于种种原因,都逃脱了惩罚,最终为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如三鹿奶粉早在阜阳大头奶粉事件中就被发现存在质量问题,锦湖轮胎两年以前就出现过“鼓包门”事件,而这些问题都没有得到有效的处理,或者说完全没有处理。相关部门的执法力急需提高。
三、国外有关产品召回的立法经验介绍
(一)美国
美国是全球第一个设立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在产品召回方面有着比较先进的立法技术和经验。#p#分页标题#e#
主要内容有:1.产品召回范广泛,包括了汽车,婴儿用品,食物,药品,生物制剂,汽车,杀虫剂等产品等1500多种产品[5]。2.具有全面完善的监督机制。美国的多部法律都规定了产品的主动召回和强制召回。法律赋予主管部门的产品召回情况监督权。如儿童的奶粉,生产商必须每14天向相关的主管部门报告实施情况,而此部门的首长必须每十五天审查一次生产商的召回情况。而强制召回,生产商则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否则将受到严厉的处罚。美国关于召回中的报告的期限都有严格的规定,增加了法律的实用性,便于执法部门执法。3.罚款数额较高。产品缺陷将会给使用者和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隐患,由于缺陷产品都是批量生产,将会对市场和社会产生巨大的威胁,这就产生了提高罚款限额成为必要。美国对于违反召回规定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可以每天罚款15万美元,所以大大增加了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违反成本。
(二)日本
以日本汽车召回为例,召回的检测由专门的机关——交通安全环境研究所完成,召回检测主体的法律规定,明确政府部门的分工,使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以明确向哪一个部门提出申请。其次,日本法律规定:警察如果发现交通事故可能是由产品缺陷引起的也有一些列的措施保障使用者的正当权利,使肇事者和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责任明确[6].
四、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立法
立法上应该多增加相关领域的行政法规,弥补立法漏洞,并做好制定召回法的准备,使召回制度形成体系。明确管理部门的职责,并在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各种产品侵权的法律后果,使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变得有法可依
1.向美欧日本等发达国家学习,我们已经看到美国的召回包括1500多种产品领域,我国的产品召回的对象也应该细化,使它们足以覆盖生活的方方面面。
2.明确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
我国的管理部门目前分工并不清楚,如汽车缺陷,必须召回并没有统一的部门对汽车有无缺陷予以明确,这就容易使相关的企业滥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实施召回进行炒作或者不召回以减小成本,最终是消费者受到损害,政府的公信力也将下降。
者不能通过拖延履行责任而获得益处。最终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小社会成本。
3.提高惩罚的力度
目前来看,制造商销售商生产缺陷产品后的处罚偏低,如《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最高罚款只有3万元,对于一些汽车来说只是一个零部件的价格。再比如《行政处罚法》主管部门每日加罚3%,也仅仅是900块钱的罚款,这对于财大气粗的汽车制造商仅仅是九牛一毛,违法的成本非常低。所以立法机关应该按照先进市场情况,重新设置处罚限额,加大其违法成本。并且执法机关应明确职责,严格执法。对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仔细审查,对应该召回而不召回的企业发出指令,指令其召回。对待召回计划书应该仔细查阅,其中不适合召回的部分应不予同意,并对恶意召回的企业进行处罚。#p#分页标题#e#
4.明确产品召回审查的时间期限
“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应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得以实现,并使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和制裁。
5.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对于生产商和销售商有着强大的制约和监督作用,也有利于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受到保护。使得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充分的发挥。消费者有权知道召回流程中的各种措施,对于召回的型号数量召回进度应该有明确的了解,可以防止在召回中的不法行为。而对于这些信息,应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对于这种信息的公开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并无细致的规定。我认为,应该信息公开制度,明确相关企业每15天将召回的信息向公众公开并向主管机关报告,直至产品召回终结。如果不进行公开应该追究相关产品制造商和生产商的法律责任。
6.建立产品召回责任保险制度
有些产品召回费用高昂,如跑车,游轮,私人飞机等。单靠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难以完成召回任务,此时可以借助于保险来转移风险【7】。目前我国之所以汽车行业召回如此艰难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企业资金不足以支付巨额的召回款项。为了保护我国相关行业,可以考虑采用产品召回责任保险制度。
(二)执法
1.政府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报告需要进行准确的登记,对产品进行仔细检查,把可能存在产品缺陷的产品送交相关质量鉴定部门进行检查,并作出产品的风险评估,指令生产者、销售者实施产品召回。
2.相关部门需要对生产者、销售者制定的产品召回计划进行审查,根据审查得出的结论提出指导意见,并对厂商公布的产品缺陷问题的真实性进行检查。
3.政府需要配合生产者销售者进行缺陷的警示,提示缺陷产品的拥护配合产品召回。
4.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修理更换退货行为进行监管,当发现生产者销售者不认真执行时,对其进行纠正和制裁。
(三)司法
产品召回的司法应该依靠检察院与法院的共同努力。
1.检察院
(1)检察院通过对于严重侵害消费者行为的立案侦查活动,揭露其违法犯罪行为。(2)通过公诉,支持公诉,使严重的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利益的行为受到刑事制裁。
2.法院
(1)通过对刑事案件的审理,打击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2)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损失得以弥补。(3)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督促政府机关监督产品召回,进而维护消费者权益。(4)通过司法解释,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使产品召回制度得以完善,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全面的保护。#p#分页标题#e#
四、结语
产品召回,作为发现产品缺陷后的弥补手段,对于维护消费者和使用者的合法利益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要使这项制度落到实处必须从立法执法司法上对现有的情况进行改进。是立法更加细致完善,做到有法可依:执法者分工明确,不至相互推诿。司法公正,并使召回得到民众的接受。召回制度作为经济法的制度之一,必然以社会本位、国家适度干预为原则,在保证厂商不逃避召回的责任的前提下,相关主管部门也要仔细审查,避免部分厂商频繁实施召回以达到自身非正当的目的,保护消费者,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参考文献:
[1]李昌麒,经济法 [M]. 法律出版社,2008.376.
[2]朱芊,略论缺陷产品召回的经济法属性 [R]. 南华大学学报,2010.4.
[3]史际春.企业和公司法(第二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158
[4]赵钦文,论召回的法律性质 [J].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8.
[5] 朱晓聪,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建构[J].法制与社会,2011.9
[6]李昌麒,经济法 [M]. 法律出版社,2008.376.
[7] 赵迎龙,一起电梯安全钳召回事件[J].监督检测期刊,2010.2
Product recall system theory research
LiuYang
Southwest university law school application; Chongqing 401120
[abstract] the product recall legal system is an important consumer protection system, it is a kind of economic law the system, has the nature of the economic law. Our country product recall legislative time later, and in recent years the judicial practice in appeared more problems, especially with the car also question is obvious, such as mitsubishi PaJieLuo events, Toyota events, in dealing with these issues appeared when such as "with the car different price" phenomenon, highlights the our country product recall system some flaws of legislation. In other areas such as tyres production areas because the product recall system of some of the system design is meticulous, give strict judicial bring difficulty. The author combined with developed countries, such as Britain and the legislative experience is above problems are given their own opinions and Suggestions.
[key words] recalled; Car; Consumer protection; The product qu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