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角度视野下的英国高等教育制度
英国高等教育的制度内涵较为复杂,也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作者希望通过选择适当的几个角度,对文章的主题做出背景性的描述。文章主要从英国高等教育立法、英国高等教育机构类型和层次、英国高等教育经费来源以及英国高等教育中介机构这四方面对英国高等教育制度的历史发展作一个梳理。之所以选择这四个方面进行研究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对于英国的高等教育制度的整体发展而言,没有一个严格的时间划分标准。从中世纪大学的产生到19世纪中叶,深受“高校自治”传统的影响,英国高等教育制度变化甚微。19世纪中叶以后,由于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的发展变化,高等教育制度才发生一定的改革,并且期间变革频繁反复,处于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不适合简单的从时间方面予以划分。另一方面,从本文对于英国高等教育法治状况的研究的必要性出发,选择这四个角度更为适宜。首先从立法变革角度展现与英国高等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变化的总体过程,对其有一个较为直观的了解。其后,英国高等教育机构类型和层次是从高等教育的主体角度体现高校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央国局等教育经费來源以及央国尚等教育中介机构的论述则体现了尚等教育机构与政府、高等教育机构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
1.1英国高等教育立法
高等教育立法是高等教育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高等教育立法背后所包含的法治逻辑,往往是我们研究一国教育制度的起点和切入点。这种情形既存在于以往历史的研究过程之中,也表现为现实中的高等教育研究的客观需要。研究英国高等教育的法治状况,作者首先选择以其作为研究的起点。英国悠久的高等教育历史,渗透着作为古老国度对于高等教育的重视传统。从英国最负盛名也是最早的两所典范性的高等教育机构——牛津大学、剑桥大学开始直到现今,英国高等教留学生教育学硕士dissertation宵制度在立法领域可以分为三个重要时期:(公元11世纪到15世纪)教会控制高等教育时期;(16到19世纪)议会影响力扩大时期,(19世纪到20世纪)法律适度干预高等教育时期;(20世纪至今)高等教育法律控制和制度保障的不断完善时期。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作为英国高等教育机构中最为古老和权威性的大学,对其发展方向和路径的探讨,毫无疑问将成为,英国高等教育法治状况研究的-部分。
起初这两所大学的创立与教会联系密切,并且教会对于学校的教学以及円常活动均有所控制和制约,因而主教和牧师也理所应当的成为了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主要培养目标。教会有关教学管理的规定,也即成为了英国高等教育#p#分页标题#e#发展史上现阶段可以探寻到的最早的法律依据。英国的牛津大学、剑桥大学在此后的几百年里,一直维持着上述的发展模式。直到1535年,国王幵始监督高等教育,英国的高等教育有了逐渐脱离罗马教呈的发展趋势。国王在英国的高等教育的政策制定以及发展规划中有了较大发言权。而从法律层面最终确认英国大学的高度自治权,可以追溯到1570年英呈颁布的《伊利莎白法律》,其明文规定:学校行政领导权归大学副校长和各学院院长掌握。在英国的高等教育制度中,像牛津大学、剑桥大学这些古老大学在建立初始就享有一定程度的高校自治权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在16世纪幵始脱离罗马教会后,英国高等教育机构的自治权派出了教会的管制,得到了进一步的丰腴。但是对于所要研讨的高等教育的立法领域来说,作为君主立宪制的国家,传统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从来不由议会颁布,只是由英王签署,且通常表现为高等教育机构内部自行制定的学校章程制度。国家和社会长期以来,将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作为高等教育机构发展与管理依据。以牛津大学为例,其成立直到19世纪末,先后有1570、1854、1857、1860年的牛津大学法,1865年的牛津大学和葡萄园主基金法,1877、1923年牛津大学法等。19世纪后半期,英国高等教育跨入了法律适度干预高等教育的时期,在高等教育的法制规制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在此期间由国家制定的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律有:1871年的大学考试法,1871年的学院特许法,1841、1844、1851年的学校选址法,1855年的选址转让法,1868、1869、1893年的受赠学校法。
2题解——高等教育法治化
在分析英国高等教育的法治逻辑之前,本文先从法理学的层面分析做出一个题解。对于“法治”和“人治”这一相对应的概念以及“高等教育法治”的概念内涵予以明确,从而为以下的论述奠定理论甚础。
2. 1法治与人治
现代法治的理念起源于西方古希腊人所谓了城邦政治,它的内涵经历了不断变化的过程。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在他看来,法治的内涵包含:一、守法而治,法律应当在社会中应当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地位,并且得到普遍的尊重和认可。二、良法是法治的基础,恶法非法,。文艺复兴之后西方法治的理念总体来说沿续了古希腊的精神内涵并做出了必要的衍生发展。17世纪英国杰出的法哲学家詹姆士哈林顿说:“共和国是法律的王国,而不是人的王国”,“每一个政府的基础或中心就是它的基本法律”。他强调法律应当保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如卢梭所说:“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强调主权在民能够有效的防止政府对私有财产和公民自山的过多干预。我们可以看到,现代西方的法治包含如下几层含义:首先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其次法律在社会的调控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再次主权在民,必须实行民主政治,确保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实现自己的政治权利;再次必须实行良法之治,恶法非法;最后的要求便是司法独立、公正。#p#分页标题#e#
2 题解——高等教育法治化.................................. 18-20
2.1 法治与人治................................. 18-19
2.2 高等教育法治化的内涵分析 .................................19-20
3 英国高等教育的法治逻辑分析 .................................20-36
3.1 高等教育制度改革................................. 20-23
3.1.1教育改革模式的影响 .................................20-21
3.1.2 高等教育制度改革.................................21-22
3.1.3制度改革的启示与思考................................. 22-23
3.2 高校的法律地位法律化 .................................23-28
3.2.1 英国 .................................23-24
3.2.2 其他国家................................. 24-26
3.2.3 对我国高校法律地位................................. 26-28
3.3 英国高等教育中介机构 .................................28-36
3.3.1教育中介机构的属性................................. 28-31
3.3.2教育中介机构的理性评价................................. 31-33
3.3.3中介组织引发的启示................................. 33-36
结论
本文通过从英国高等教育立法、高等教育机构类型和层次、高等教育经费来源、高等教育中介机构四个角度对英国高等教育的整体状况作出了 一个基本展现,但这也仅仅是整个英国高等教育发展长河中的一段。作为冰山一角,作者希望以此为切入点,梳理英国高等教育的发展的历史及进程,但难免会有所遗漏和疏忽。由此得出的英国高等教育的法治逻辑分析也仅仅足抛砖引玉,以求高等教育理论界更为完善、www.ukthesis.org体系化的讨论分析。对英国高等教育法治逻辑的分析,则分别选取了高等教育制度改革、高校的法律地位、高等教育中介机构三个角度,借此从英国高等教育法治状况的历史及现实的展现,升华为高等教育法治逻辑的学术理论上的提炼,以求从基本法理的层面深究其渊源。在法治逻辑分析的每一部分,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实际,阐述了英国高等教育法治状况对于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借鉴作用。
当前,我国在高等教育规模急剧发展的过程中,高等教育问题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正所谓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我国开展高等教育理论研究的时候,可以充分学习和吸收英国的经验与教训,确定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基本取向,使得高等教冇的改革法律化,运用法律对改革进行指导和规制,维护变革的稳定性;确定我国高等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高校与政府之间、高校之间、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地位,这将有利于化解转型社会大背景下由变革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中介机构是政府与高校在实践中的桥梁,其传导、平衡、以及监督作用对于高等教育的发展來说不可小觑,适当时候引入社会组织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来说是一条可以借鉴的途径。#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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