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地位越来越重要,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上的主体,在证券市场的基础。现今的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相对不成熟,证券市场的主体主要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中小投资者可以说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活水之源,如何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利直接影响到中国证券的生存和发展。本文从现今中国证券市场中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性着手分析,从权益现状并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较,并通过民事责任制度的阐述,分析研究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缺失,探讨如何更好的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问题,使真正受损害的中小投资者得到确切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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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小投资者 权益 民事责任制度 缺失 保护
目 录
1. 绪论 1
2. 我国证券市场中中小投资者的现状 1
2.1. 中小投资者人员现状 1
2.2. 中小投资者权益现状 1
2.3. 与国外中小投资者现状比较 2
3. 我国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 2
3.1. 证券民事责任制度概述 2
3.2. 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 2
3.3. 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 3
4. 我国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 3
4.1. 建立完善的《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 4
4.2. 强化虚假信息纰漏的监管制度 4
4.3. 打击上市公司,与庄家联手操纵股价 4
4.4. 中小投资者的各项权益无法实施 4
4.5. 客户资金单独管理制度 5
4.6. 完善民事诉讼制度 #p#分页标题#e#5
4.7. 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构,发挥证监会各方面作用 5
5. 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6
5.1. 弥补损害的作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6
5.2. 制裁、阻吓违法行为的作用 6
5.3. 提高投资者参与监管的主动性 7
5.4. 弥补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追究机制本身的不足 7
参考文献 7
致 谢 8
绪论
从1999年7月1日起,《证券法》已经正式颁布实施十几年了,十几年来,它在维持证券市场正常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特别是,自中国完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以后,证监会发挥其在证券市场上的监管力度,加大力度查处了一批诸如亿安科技、银广厦等等大案,快速有效地整顿了证券市场秩序,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但从发生的一系列侵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其中隐含的一些制度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虽然事件最后证券监管机构依法追究了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但在这场“战役”中真正受到损害的中小投资者却并未能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究其根源,关键还在于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规定存在严重缺陷。如何完善证券法上民事责任制度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证券法研究的重点。本文在这里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性分析
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重要性
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金的主要流动者,其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非常重要。没有投资者,就没有流动资金,证券市场就无法发挥其基本职能。
现如今,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不完善,证券市场中的中小投资者的组成人员相对复杂,例如普通职工、工人、中小经营者、离退休老人等,这其中工薪一族的中小投资者很大一部分,甚至可以说这部分群体为中小投资者的主体。中小投资者持有的大多数小额的闲散资金,从另一方面来讲,这部分闲散资金对于低收入家庭来说这些投资基金无疑是保命钱,一旦操作不慎血本无归,他们的生活将很难有所保障。而这部分人对金融知识知之甚少,有的甚至一无所知,他们所获得的信息都是依靠电视、广播报纸等来进行投资,具有很大的盲目性,投机心理很大,没有更多的理性思考,对于证券市场的风险明显预计不足。#p#分页标题#e#
这部分投资者主要炒短线,追求一时利益,不关注公司的长期业绩,更不期望得到公司分红,这一现象与日渐成熟的证券市场显得格格不入。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意识并不强,往往没有借助法律途径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害分析
实践证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投资市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越好,该投资市场的发展就越健康、完善,市场投资效率也越高,对整个国家的经济也有促进作用。我国的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弱势群体,而其中部分中小投资者甚至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因此他们的利益很容易受到侵害。
我们从以下一个典型的案例进行了解。
亿安科技:亿安科技于1992年5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操纵亿安科技股价的四个庄家公司,从1998年10月5日开始,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采用集中资金、自买自卖等方式影响和控制股票价格,将一支几元钱的股票炒作到126元的最高价,庄家的账面盈利一度达到20多亿元,在股市暴跌至最低20多元后,广大中小投资者蒙受了巨额经济损失,这是中国证券交易市场上世纪末愈演愈烈的证券欺诈现象最典型的缩影。[1]
诸如此类的案件还有很多,如银广夏、猴王案件等,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害的案件比西方发达国家要多很多,其原因也是我国证券市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完善所造成的。
与国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现状比较
证券市场是一个投资市场,也因此,利益与风险是同在的,由于证券市场的局限性,投资证券一般要求其投资人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对金融行业要有一定了解,同时因其收益的时间性,投资者万往往要具备敏锐的市场眼光,必须能够从市场的众多信息中找出关键点从而做出投资决策。
在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投资者以投资机构为主体,普通民众投资证券市场一般通过一些专业的机构代为投资。专业机构有可以较为精确的分析市场的专业人员,而且他们掌握的信息较为全面,对信息的判断更加准确,这比个人投资有很大的优势。而入市资金以养老基金、开放式基金、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基金为主,股价不容易被主力所操纵。
在我国,机构投资者主要是由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和法人公司等组成,投资基金占少数。这些投资者入市以自营为目的,资金来源极不稳定。种种迹象表明,在现有的市场结构下机构投资者自身的行为已经发生了一定的变异和扭曲,他们不仅没有引导中小投资者正确的使用会计信息,从而有效的稳定市场,反而助长了市场投机,对市场波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p#分页标题#e#
我国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缺失
证券民事责任制度概述
本文认为,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必须是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此种责任主要包括: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责任;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这些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我们说要完善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主要是指完善证券法中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保护的现状
《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实施以来,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上的缺陷,在对一些严重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证券违法事件的查处时出现很大的漏洞,虽然最终证券监管机构依法追究了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但却未能充分有效地保护受损害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近几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市场上侵犯投资者权益的事件不断出现,证券法中的诸多漏洞被越来越多的显现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证券法》中的诸多缺漏,使得《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遏制违法行为的作用。
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
证券交易在所有的商业交易中风险是最大的,因此对证券法律责任的要求也更高,从而可以更好的打击违法行为和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环境下,证券法在民事责任制度设计上的诸多缺陷越来越明显,突出地表现在难以有效地遏制违法、违规行为,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证券市场上,违法行为人往往从违法行为中获得巨额的非法利益,因此如果允许受害的投资者对违法行为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就能从经济上达到制裁和威慑的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证券市场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民事责任制度的实施可以使受损害的投资者得到救济,这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制度所不具有的动能。然而由于证券法中民事责任规定的缺乏,在实践中并不能让人满意。
民事责任规定之不足最终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证券法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指导原则,投资者对投向证券市场的资金的所有权、受益权以及由于投资而享有的其他法定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只有这样,才能建立正常的投资关系,保护与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使证券市场得以存在并健康发展。
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主体,投资者的存在决定着证券市场的存在,投资者的心态决定着证券市场的态势。倘若投资者对市场丧失了信心,必然会从证券市场中抽出资本,从而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民事责任机制的合理设定能够使投资者有切实维护自己的权益、追究违法行为人责任的勇气和途径,并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监管的主动性。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行为(如内幕交易等)通常很不易被外界发现,只有投资者才会对相关交易给予持续和细心的关注和监督。单靠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往往达不到预期效果,因为真正有效的监督来自对自己利益最迫切关心的群体——投资者,只有这个群体有足够的力量和信念。即使有关部门的监管是有力的,但也会由于缺乏相对合理的民事责任制度而没有多大的社会效果。所以,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不仅关系到投资者个体的利益,关系到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职责和形象,也关系到整个证券市场甚至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p#分页标题#e#
完善民事责任制度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
我国证券市场自上个世纪90年代到今天已经有近20年的历史了,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化、市场化进度迟缓,监管不到位,导致如今证券市场投机性极强,损害中小投资者圈里的事件不断发生。
在参与证券市场的各方中,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的基础和支柱,没有他们的积极参与就不可能实现证券的发行和销售,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也难以实现。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的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证,如果其在证券市场中因不法行为而遭受损害,损害利益又不能及时得到补救时,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减少甚至丧失信息而拒绝投资。
建立完善的《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
《证券法》第1条就规定了“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这说明,我国证券立法依据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利定为其立法宗旨,但到目前为止,这仅仅是规定为宗旨而已。以立法的形式解决投资者权益保护是保护投资者的首要任务。以《证券法》为核心,构筑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体系,对违反行为做出明确规定。法国有句谚语“无救济,无权利。”在证券交易中,违法人通过违法行为谋取暴利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但行政、刑事处罚之后,不法者所获得的不法利益并不能回复到受损害的中小投资者手中,因此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完善民事责任赔偿能够有效遏制我国证券市场中的各项不法行为。
强化虚假信息纰漏的监管制度
信息披露的完整、真实以及及时性是保证所有投资者正确投资决策的基本前提,尤其是对中小投资者,前文也提到,中小投资者主要通过指定媒介获取信息,但因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法制、监管等各方面都不健全,造成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不真实、不充分、不及时,导致中小投资者就很难及时掌握最准确的一手信息。我们知道买到假货只能让买的人吃亏,但如果因信息披露的瑕疵则会让很多投资者因此遭受到很大的经济损失。
打击上市公司,与庄家联手操纵股价
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着大大小小的庄家,证券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长期以来可以说是庄家的市场,有人甚至将其比作庄股市场。他们与上市公司相互勾结,利用内幕消息,拉高股价让中小投资者跟风接盘,等高位股价放至中小投资者后,股价便会一路下跌,从而操控股价从中获取暴利。
本文认为,对那些误导股民、操纵市场、妨害证券交易秩序的行为应当允许广大受害的中小股民或者说中小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因为单靠行政处罚不足以有效遏止庄家横行这一在中国证券市场中长期存在的恶行。这些方面,美国、日本、香港等资本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显然做得更好,值得我们去借鉴。#p#分页标题#e#
中小投资者的各项权益无法实施
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具有监督权,但对于中小投资者,查阅公司账簿、财务报表等权益内的监管更不得不得落实,而对于重大经营事项的决策权通常是在股东大会上决定的,而参加股东大会只是公司的大股,他们及时参与其中,也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思,他们的意见经常被忽视,只能被动的接受股东大会的决定及公司管理层的决策。
购买公司股票,按法律规定,上市公司是要按规定发放现金红利的,但很多公司并不派发这部分红利给中小投资者,这也就导致了很多中小投资者不关注公司长期业绩而只热衷于短线投资。
客户资金单独管理制度
根据《证券法》139条,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严禁单位个人挪用客户资金。近年来,出现很多证券公司挪用质押客户资金进行投资,一些证券公司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更损害了证券公司的形象,不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加重中小投资者对证券公司的不被信任。
完善民事诉讼制度
本文认为,为了更好的落实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应当扩大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的适用范围,即允许某些团体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直接代表众多的股民提起诉讼。从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来看,代表人必须是由当事人推选的,且参与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但这些限制条件对于证券民事诉讼来说,都不大适合。比较可行的办法是扩大代表人的范围,即允许某些团体不是以股东的诉讼受托人的身份,而是以诉讼代表人的身份代表股东在法院提起诉讼。其在诉讼中,只要是善意维护股东的利益,则可以就变更、放弃自己的诉讼、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和和解等事宜独立地作出决定。
由此我们必须看到,一旦证券法完善了对内幕交易、虚假陈述以及操纵市场等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后,依照现下中国证券市场这种不规范的情形,中国司法机关拥有的资源来看是根本无法全面有效的解决这些纠纷的。对此我们应当考虑设立一个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在证券纠纷诉诸法院之前成立一个机构先行解决纠纷。如设置证券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比较可行的办法是专门成立一个调解证券交易纠纷的机构,所有的证券纠纷案件必须经过该机构的调解然后才能诉诸法院。同时,应当加强法官队伍素质建设,为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创造良好的条件。
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构,发挥证监会各方面作用
我国上市公司基本上都是有国企改制而来的,因此改制后的股权结构由于先天不足,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占绝对控股地位,形成了一股独大的局面,要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构,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首先应减持国有股,降低股权的集中度,实现上市公司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应当完善董事会结构、增加其独立性,使得公司内部各个机构独立运作,各司其职,形成相互监督、可追究责任的组织体制。#p#分页标题#e#
另一方面,要推进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工作,就应发挥证监会与各方面作用,首先要推进独立董事制度和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使得独立董事中有作为中小投资者的代言人。其次,要特别防范大股东或者行政干预通过挖空上市公司侵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对此,证监会应作出一些具体的规定来防范。
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无论《证券法》在立法上存在什么样的不足,在现实环境下,证券法在民事责任制度上的缺漏越来越多的显现出来,致使证券法不能充分有效地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尽管我国证券市场已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甚至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后证券业即将面临进一步的开放,此时建立和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具有更为迫切和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弥补损害的作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使权益受损害的投资者得到赔偿,这是民事责任制度保护具体投资者的直接作用,是实现证券法宗旨,体现证券法立法指导原则的必不可少的具体措施。民事责任制度的实施可以使受损害的投资者得到救济,这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制度所不具有的机能。然而由于证券法中民事责任规定的缺乏,在实践中并没有受害人得到补偿。
证券法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其立法指导原则,而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投资者向证券市场提供了资金,他们的所有权、受益权以及由于投资而享有的其他法定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不容侵犯。只有这样,才能建立正常的投资关系,保护与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使证券市场得以存在并发展。如果无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则会使证券市场赖以存在的基础收到损害,最终影响到它的发展。也就是说如果投资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那么他必然会丧失信心而减少甚至拒绝投资,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不仅关系到投资者个体的利益,更直接关系到整个证券市场甚至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大局。
制裁、阻吓违法行为
通过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使其失去违法获取的利益,并对其他意欲实施违法行为的人起到警示作用,从而预防和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例如,在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受害人范围及其损失结果实行推定的情况下,适格受害人的损失总额通常会超过内幕交易者的实际获利数额,内幕交易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仅对受害人有补偿作用,同时对内幕交易者有惩罚作用。在流通交易的证券市场上,违法行为人从违法行为中获得的非法利益是惊人的,如亿安科技一案中,违法行为人获得的利益是数以亿计的巨额财产,而受损失的投资者的具体损失相对较小,因此如果推行民事责任,允许投资者对违法行为人请求赔偿诉讼,从国外证券法律法规比较完善的国家的实践来看,通常由于数额巨大,会在经济上对违法行为人施加较为沉重的负担,从而达到制裁的目的,并能对其他行为人起到一种威慑作用,由此又达到了遏制证券市场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作用。#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