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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博士论文范文,本文选取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四议两公开”制度作为研究案例。在全国推广过程中,如何在失去外部条件支持的情况下保证该制度的有效性,以及在不同地方根据地方特点进行制度调整。在协商治理的研究中,逐渐将关注点转移至其执行效果的探讨上,为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村级议事协商创新实验提供可复制与推广的经验。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缘起
1.1.1全国推广协商治理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现实冲突
基层协商治理兴起的宏观背景是改革开放带来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大调整。进入21世纪,为加快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基层治理效能,大量资源与资本进入乡村,造成农村经济结构分化、社会结构分层严重,乡村治理面临更为复杂的利益分化和利益诉求。在基层治理创新中,国家高度重视通过公共协商、多元参与的方式应对各类现实问题。协商治理作为一种新的公共治理范式[1],成为化解矛盾纠纷和冲突风险的一种新的治理思路与工具。协商民主作为一种体系化、现代化的治理方法,逐渐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原则、方法和程序。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先后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明确了基层协商民主的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构建起“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多主体多元化参与”城乡社区治理体系。这两份文件的发布,标志着地方协商治理创新在中央层面的认可与推广,将其从地方的“星点式实践”提升为全国“系统化”的应用[2]。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全面发展协商民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在中央自上而下的高位推动和基层自下而上的积极探索的主流共识背景下,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在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上呈现遍地开花的态势。
制度自创伊始,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与河南邓州“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等基层协商民主代表性实践首先发生于技术赋能和资源禀赋推动下的少数地区,地方党政领导人、政策企业家、学者及社会组织的推动使得拥有关键资源的原创或先行试点村庄存在成功的协商民主实践[2]。进入推广落实阶段,在政策扩散与政策执行过程中,实践动力机制转变为压力传递下的政策变现。然而,既有研究和实践表明,基层协商民主未能形成理想的扩散局面,大规模规范、有效的实践成效未能实现[3],在实践中面临“典型突出、整体不佳”的诸多挑战,“典型突出”意为成功实践多聚焦于特殊的典型地区,“整体不佳”则是指在普通地区的驱动效应并不显著[1]。
1.2文献综述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协商民主实践从政治协商领域扩展至基层社会治理领域,呈多层、广泛、制度化的发展态势。属于价值范畴的“协商民主”在基层实践运行中,并不凸显宏观理论层面的学术分野,比如说,中西方语境下的协商民主差异、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关系、协商民主与政治协商的关系,而是强调协商民主与基层公共治理间的互动关系。在公共社会“激活”既有制度设计和国家“吸纳”新社会力量的双向互动中[1],协商民主嵌入基层社会治理形成了以协商为特征的基层治理模式,即基层协商治理。随着基层治理重心不断下移,农村社区逐渐成为基层协商治理的关键场域,成为彰显乡村自治活力的生动实践。
基于对现有文献的分析,国内外学者对协商治理的研究集中在城市社区协商和农村社区协商领域,主要从制度价值、制度实践、制度绩效三种研究取向展开。制度价值论沿功能路径阐述基层协商治理的概念、意义、功能、价值等基础理论,即制度的生成阶段,回答协商民主制度“缘何兴起”“为何协商”等问题;制度运行论沿实践路径探讨基层协商治理的创新模式、实践形态、类型划分等应用对策,主要回应协商制度“协商什么”“怎样协商”等问题;制度绩效论沿动力路径则需要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协商“何以可能”“何以落地”及“何以持续”等问题,具体包括:“有效协商”的标准、“协商不成”的原因、“得以协商”的条件及“制度化”的路径。
第二章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2.1概念界定
2.1.1农村社区协商治理
1.相关概念辨析
当前学界对于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概念界定较为模糊,致使其应用时常存在似是而非的现象。为了形成一个完整且明晰的概念体系,我们首先需要明确该概念的本质属性,以保证其在研究过程中的正确运用。
(1)农村社区
农村社区协商治理概念首先涉及的场域是农村。农村社区本身也存在诸多方法论上的不同含义。在现代农村社区研究中,涵盖了传统共同体的解体和新共同体的构建。在不同地区实践中,各地创造了不同的农村社区形式,农村社区与行政村不完全重合,表现为一村一社区、多村一社区、一村多社区等多种形态。本文的使用范畴更多属于农村社区的从类范畴,农村社区被视为现代国家构建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基层治理和服务单元,这一理解范畴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对于农村地区的规定,以突显其相较于国家及城市社区的独特民主政治意义。
特别地,农村社区应被视为具有宪政意义的概念,表现出实质性的自治意义。在政治关系层面上,农村社会是国家政治权力与基层自治权力交汇的独特场域,这一特征决定了其在协商治理中扮演的角色。农村社区不只是行政治理的对象,还应是参与实现下层民主治理的主体。这种独特的政治位置要求我们在研究与应用过程中,加强对其自治能力与协商机制的考量,以更好地支持其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角色与作用。通过这样的视角,我们能更清晰、更深入地探讨农村社区的协商治理问题,为中国特色的基层治理理论体系的构建提供支持。
2.2理论基础
2.2.1协商民主理论
20世纪90年代早期,民主理论开始转向研究协商。协商民主理论其核心理念在于,通过公共讨论和理性的对话来达成共识,以此实现更为公正和有效的决策过程。协商民主的提出,源于对传统代议制民主的不满,尤其是其在代表性、参与性和公正性等方面的不足。在此背景下,协商民主被视为弥补代议制民主缺陷的重要途径。
经典的协商民主的理论多由哈贝马斯、罗尔斯及科恩等学者提出。哈贝马斯在《交往行为理论》中指出,协商民主应该建立在理性的沟通和对话基础上,每个参与者都应有平等发言权并且能够公开表达[1]。在这种框架下,民主决策不仅是一种投票或权力博弈,还包含动态互动的过程,通过理性地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科恩进一步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对协商民主进行了理论上的深化,其认为民主应当是一个持续的讨论过程,旨在通过开放、平等和无强制性的对话,实现集体智慧的最大化。
作为一种决策机制,协商民主理论认为,当政策通过公共讨论和辩论的途径制定出来,且参与其中的公民和公民代表超越了单纯的自私和有局限的观点,反映的是公共利益或共同利益的时候,政治决策才是合法的[2]。戴维·米勒提出:“当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过程而达成,其中所有参与者都能自由发表意见并愿意平等听取和考虑不同意见时,这个民主体制就是协商性质的。”[3]作为一种治理机制,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它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有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4]作为一种公共参与机制,协商民主理论强调公民参与的平等性、理性化。关注普通公民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积极参与公共事务,以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在协商民主中,参与者不仅在程序上具有平等性,而且在实质上也具有平等性。如同佩特曼所指的完全参与,即受决策影响的人都有权参与,最终决策权不是属于一方,而是决策中的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决策结果[5]。总的来说,协商公共参与的形式中更要强调“协商是民主的,在一定程度上,它以自由平等的公民实现理性一致为基础。”
第三章 农村社区协商治理分析框架与模式划分 ................................ 55
3.1 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结构............................... 55
3.1.1 组织结构 .................................... 57
3.1.2 权力结构 .................................... 61
第四章 政府主导的威权协商:集中-封闭型 .......................... 79
4.1 K村“集中型”协商治理结构 ............................... 79
4.1.1 组织结构 .................................... 79
4.1.2 权力结构 .................................... 81
第五章 乡贤推动的组织协商:分散-封闭型 ........................ 94
5.1 S村“分散型”协商治理结构 ............................... 94
5.1.1 组织结构 ................................... 94
5.1.2 权力结构 .................................. 96
第八章案例比较与理论拓展
8.1案例比较分析
8.1.1协商治理结构
本文中的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结构”可以被理解为制约和使能农村社区成员参与协商议事的制度规范、权力关系、策略逻辑的集合,具言之,结构分析关注的是协商治理的行动者、规则界定、资源分配、权力关系配置、行动逻辑等要素,结构一旦生成便会产生相应的协商规范与协商秩序。不难看出,结构维度关注的是协商主体的构成及其互动机制,在“协商主体的集中程度”维度上,区分为集中型和分散型协商结构。集中型协商结构中,决策权主要集中在政府或某一少数精英群体手中;而分散型协商结构则体现为多元主体之间的权力分享。本文选取的四个案例主要围绕协商结构的要素:组织结构、权力结构、制度结构、利益结构进行分析。
显然,四个村的协商议事结构呈现不同的状态。K村协商结构呈现沿科层纵向网络结构展开的模式,以乡镇政府为中心,权力高度集中,有力控制着协商议题的设定和决策的最终输出。这种结构通常伴随着清晰的制度和组织结构。从协商场域、议题内容和参与主体等实践层面看,地方政府无时不介入协商过程中,无论是作为协商制度的设计者、政策咨询的对象或是议程设置的管控者,主要协商动力来自自上而下的政策要求。协商内容多围绕政策执行和资源下乡的项目或集体事务展开,协商主体以乡镇政府行政人员与村“两委”为主,参与者相对有限。
结语
在国家顶层设计的推动下,农村协商民主进入了全国推广的阶段。这一背景下,许多原创制度或试点地区由于得到外部资本和资源条件的支持,取得显著的成功。然而,当这些模式被推广到普通村庄时,便不得不面对原创地特殊性与普遍性之间的现实冲突。探索协商民主在普通村庄的有效实现形式是迫切的现实问题。各级政府不断进行制度建设和政策创新,进入村庄场域后,不同具体情境下诸多各具特色的典型工作法应时而生。为什么有些制度创新的外部植入得以落地生根,而在有些地方却是民主的“仪式表演”?本文选取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四议两公开”制度作为研究案例。在全国推广过程中,如何在失去外部条件支持的情况下保证该制度的有效性,以及在不同地方根据地方特点进行制度调整。在协商治理的研究中,逐渐将关注点转移至其执行效果的探讨上,为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村级议事协商创新实验提供可复制与推广的经验。
在这一研究背景下,笔者探讨了农村协商治理结构与过程如何对协商治理效能产生影响。为解答这一问题,基于协商民主理论、网络化治理理论和社会资本理论,作者采用结构-过程分析范式构建研究框架,揭示协商治理结构与协商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如何影响治理效能。治理结构为行动者的行为方式和逻辑提供了框架,决定了行动者之间的互动模式,并通过权力关系的配置塑造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通过制度约束具体行为。在这一框架下,行动主体的自主性在协商过程中得到体现。作为连接规范解释与宏观微观层面的中介,协商过程的核心在于各主体之间的互动博弈。同时,协商过程反过来会对结构中的基本规则及其作用机制产生塑造作用。这一分析框架有助于深入理解农村协商治理结构和过程在提升治理绩效中的作用,并为优化治理模式提供理论支持。因此,对真实协商过程的深入理解,不仅帮助我们把握行动主体的自主性表现,也为维护和优化协商结构提供了理论支持。在不断的协商互动中,结构与行动者之间的关系不断演化,实现了规则的动态生成与适应性调整。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