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财务管理论文,本文以上市企业A股份有限公司为例,介绍A股份有限公司的前十大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情况,对公司的四大财务指标进行分析,对本公司的整理发展水平进行评价。
1绪论
1.1研究背景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是指上市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3)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4)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美国上市公司就开始实施股票回购,这一举措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在八十年代时股份回购被广泛运用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市场。当时,西方资本主义市场陷入了“停滞性通货膨胀”危机,为了恢复资本市场的活力,美国政府当时发布了许多限制性条款以缓解本次“停滞性通货膨胀”危机。面对经济不景气、投资机会有限以及政府股利发放限制的局面,股份回购成为了向股东支付股利的替代形式之一。
我国资本市场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起步较晚。目前来看,尚未积累丰富的经验,特别是在通过股权激励缓解公司治理中的委托代理冲突问题方面。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伴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股份回购才开始引入,但由于我国的国内环境以及法律法规对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要求较为严格,导致我国股份回购的发展较为缓慢。我国的股份回购始发于1992年豫园股份的回购,本次回购主要是为了实现两个企业的合并,从1992年至2005年我国进行股份回购的企业不足一百家,在此期间,股份回购主要是供国有企业调整资本结构和转移控制权的一种手段,因此这一时期的股份回购更多的体现出行政意图而非商业意图。出现转折点是在2005年,我国的国资委和财政部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执行标准;证监会在同一年修订《公司法》,放宽实施股份回购的门槛,在此之前回购的股份只能注销,但在放宽政策后回购的股份可以用于转让或者注销,随后在2019年上交所和深交所相继发布了回购细则,对于企业来讲有更大的自主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我国股份回购的发展大概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管制期(2005—2007)、市场化推进期(2008—2017)和鼓励期(2018至今)。
1.2研究意义
本文的研究目的主要在于分析公司实施股份回购是是否存在私自定价回购价格以及随意选择回购时机等的投机行为,并且是否会因此而引起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对股份回购的实施提出意见,完善实施股份回购的内外部环境。本篇文章有如下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发展较慢,所以对于股份回购的研究还不够丰富。到2005年之前,我国的股份回购都停留在国有资产层面。直至2005年,我国对于股份回购的限制才有一定的放宽,回购后的股份除了注销还增加了其他用途,至此,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运用股份回购这一手段。2018年10月,证监会新增了两种可以实施股份回购的情况,使得其对公司的限制相比之前更宽松,并且在201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股份回购细则,我国形成了股份回购的热潮。在2022年10月时,证监会在《公司法》中进一步简化股份回购所需要的程序限制。
目前,我国大部分学者主要研究的是股份回购的大样本实验,对于单体的研究还未成熟,对于连续多期实施股份回购的案例研究也很少。虽然2018年证监会对于《公司法》修改这一举措刺激了更多企业进行股份回购,但是这一举措是有利有弊的,由于政策的限制变少,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人利用股份回购来操纵股价、谋取私利的情况,这直接损害了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不利。
本文以2021年1月5日A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全过程作为案例,首先分析A公司的经营现状以及基本面的表现,其次分析市场对于本次股份回购所给出的回应,最后分析由于本次股份回购所诱发的大股东减持以及大批高管离职现象,在股份回购的理论研究基础之上,不断进行充实和扩展,以更全面的视角探索相关问题,同时为我国股份回购的法律法规提出一些优化意见,有利于维持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
2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2.1文献综述
2.1.1国外文献综述
1、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
机会主义概念最早是被美国的著名经济学家Williamson(1975)提出的,他将机会主义行为界定为:一种企业高管为了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使用非正常手段的狡诈式策略的行为。现在经过逐渐的发展和社会演变有了较为全面的描述。机会主义行为,是指泄露失真或不完整的信息,为了试图混淆误导信息使用者,只要情况和条件允许,就会将其转变为特定的行为。利益链两端中信息掌握较全面的一方完全有可能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高管和董事“两职合一”,会降低董事会的独立性,导致管理层控制权过大,更容易诱发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Bebuchuk & Fried,2003)。Anthony (2020)对SEC规则10b-18修改后的强化回购披露环境中的股份回购进行研究,发现了以下三点。第一,在股票回购期结束后的30天内,经理人更可能发布好消息,并发布更大程度的好消息。第二,当经理人在股票回购后才公布好消息时,他们会回购更大比例的股票,并能够以较低的平均价格回购股票。第三,经理人更有可能通过隐瞒好消息而不是披露坏消息来操纵股票回购的正常信息流,从而以较低的价格购买股票。
2.2理论基础
2.2.1信号传递理论
斯宾塞于1973年提出了“信号”理论。他认为当卖主拥有一种高质量产品,但市场对该产品并不十分认可时,为证明该产品比低质量产品更优,卖主会通过购买该产品向消费者传递其产品质量可靠的信号。信号传递理论最初用于信息经济学,旨在分析市场效率。
信号传递理论认为,在资本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时,企业为了将自己与其他企业区分开来,通常会采取一系列行动,向市场传递相关信息。这些行动通常都带有一定成本,使其他企业难以轻易模仿。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因此能够辨别出哪些公司发出了信号。
2.2.2委托代理理论
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伯利(Berle)和米恩斯(Means)等经济学家提出了“委托代理理论”,该理论认为,由于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可能导致在某些利益方面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出现冲突。
无论是股东向公司投入资产的过程中,还是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过程中,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都不是完全一致的。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经营策略可能不同;股东与经理人会存在利益冲突;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同样存在利益冲突;这些矛盾都会增加企业的代理成本。
3 股份回购制度背景 .......................................... 15
3.1 我国股份回购的发展历程 .................................. 15
3.2 国内股份回购规模现状.................................... 16
3.3 国内外股份回购制度对比 ............................. 18
4 A公司股份回购案例介绍 ..................................... 19
4.1 A公司概况 ....................................... 19
4.1.1 公司简介 ......................................... 19
4.1.2 A公司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 19
5 A公司机会主义行为分析 .......................................... 33
5.1 A公司股份回购的过程 .................................... 33
5.1.1 股份回购前期安排 ............................... 33
5.1.2 股份回购正式实施 ......................................... 34
5 A公司机会主义行为分析
5.1 A公司股份回购的过程
5.1.1 股份回购前期安排
自从2018年10月修订《公司法》后,实施股份回购的公司数量大比例上升,A公司的高管结合自身企业的发展状况,在2021年1月5日召开的董事会上九票通过了本次股份回购行动。
2021年1月6日,A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于此次股份回购事件做出决策,其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实施股份回购的行为是合法且合理的,不会损害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和企业的盈利能力等,同意了本次股份回购的实施。同日,A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面发布了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回购方案,具体包括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金额与股份比例等。据称,A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预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由于证监会规定实施股份回购前需要披露特定信息,因此在2020年1月9日,A公司发布了前十名股东的持股信息,同时还披露了公司的董监高以及大股东在股份实施前六个月减持与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2021年1月9日,A公司首次实施股份回购,企业称进行本次股份回购,是因为公司的管理层十分看好企业的发展前景,对未来的企业经营充满信心,同时也为了更好的保证股东以及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公司采用集中竞价的方式来进行股份回购,回购股份的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回购股份拟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股份回购的时间区间为2021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5日。
6研究结论与建议
6.1案例研究结论
6.1.1A股份有限公司的回购目的并不真实
A股份有限公司在发布股份回购公告时,称其管理层对公司前景充满信心,为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权益、提升投资人对公司的信任及持续兑现公司许下的各项承诺而实施股份回购;回购的全部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但通过上述的分析,A股份有限公司仅仅在股份回购期间发布一则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告,在股份回购结束后立即发布公告称由于目前有关的金融政策已经出现了改变、以及一些其他的因素,使得员工持股计划很难进行下去,因此而终止了此次员工持股计划。除此之外,通过分析A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及之后的经营业绩发现其经营业绩在走下坡路。综上所述,A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的目的并不真实,无法体现其未来发展前景良好在何处。
6.1.2 A公司回购期间可能存在高管谋取私利的行为
在公司发布股份回购的公告后,促使了股价有短期的正向效应,由此为董监高创造了利益输送的条件,除此之外,公司高管可能会通过一些内幕消息,进行内部人效益,大批量减持股份,谋取私利的行为。董监高谋取私利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破坏了公司的企业形象,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交易,容易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因此,对于投资者来说,还应多关注企业股份回购期间,董监高的一系列的行为,能更好的辨别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回购的进行状况。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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