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企业管理论文,本研究基于研发迎合行为的视角创新。根据缓解融资约束以及避税动机对企业研发迎合行为进行分类,分为门槛跨越型和税收筹划型,并结合研发强度门槛和异常研发支出进行识别。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新发展格局下,面对国内外环境的复杂变化,更需要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关键技术、核心领域突破,以打造经济新增长点,形成发展新动能。制造业作为国际竞争博弈的焦点,以创新驱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主要任务。而目前从制造业增加值率、全球价值链地位、创新能力等衡量指标来看,我国只是制造业大国而非制造业强国。2021年我国研发投入强度为2.44%,仍低于2018年美国、德国、日本的研发投入强度,分别为2.83%、3.13%、3.28%。并且,上述国家的制造业研发投入强度以及制造业研发投入占总投入的比重均高于我国水平,与我国世界第二经济大国和第一制造大国的地位仍然不相称。此外,我国专利申请量排名截至2021年已连续11年排名第一,但全球创新指数排名却处于12名,体现我国创新数量与创新质量发展不平衡问题。化解以上矛盾,需要坚持创新引领,培育壮大一批高新技术企业以攻克技术难关,抢占国际产业竞争新的制高点,推动制造业由追求数量、速度为特征的增长模式转换为追求质量、效率的高质量发展模式。
为更好地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2008年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下文简称《认定办法》)。其中,详细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具体标准和认定程序,同时为《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条例提供实施依据。政府主要采取减税优惠和政府补贴两种政策工具进行资助,一方面,高新技术企业可获得低于一般企业的优惠税率,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还可根据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在税前按比例扣除研发费用,即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可享有巨大的税收优惠空间。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出台了相配套的政府补贴政策,中央政府制定的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等可以为从事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培育高新技术的创新前沿项目提供经费支持。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扶持政策中主要以提供资金补贴、扩宽金融渠道、提高人才待遇等方式助力地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1.2研究目的和意义
1.研究目的
在吸收和借鉴国内外关于政府干预与企业创新以及研发迎合行为与企业创新等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认定办法》这一选择性税收激励政策为例,围绕政策执行中诱发的研发迎合行为,研究其行为规律、动机及识别方式,探讨该行为对创新决策及绩效的作用效果,以进一步明晰研发迎合行为影响政策实施效果的内在机制。综上,本研究旨在从分析研发迎合行为这一影响政策效应的关键问题出发,以期为如何推进高企认定政策的有效执行提供理论借鉴。
2.研究意义
(1)在理论意义方面,首先,从微观角度,研究研发迎合行为这一投机性行为对政策效应的影响,为解释创新政策的扭曲激励效应提供了新视角。其次,创新性的结合异常研发支出和研发强度门槛对不同动机研发迎合行为进行识别,为研发迎合行为和盈余管理的相关研究提供了新的探索。然后,探讨研发迎合行为对《认定办法》政策效应的影响,即企业微观行为对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为政府干预的相关研究提供了有益补充。最后,由于企业的经济活动必然嵌入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中,政治关联作为非正式制度嵌入的重要体现,会影响企业的研发迎合行为决策及其创新绩效,从而在研究研发迎合行为影响创新决策及绩效的过程中补充了政治关联的相关内容,丰富了研发迎合行为的相关理论体系。
(2)在实践意义方面,针对投资者,有效识别研发迎合行为的动机、表现及创新后果,可以让投资者更加了解企业在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可能的策略选择,降低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指导投资者不能仅关注创新数量,需要同时关注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等有关体现企业发展潜力的指标,更准确地进行投资决策,提高投资回报率。针对政府机构,本文在探讨不同动机下研发迎合行为的行为规律、识别方式及其对创新决策及绩效的影响基础上,综合分析了研发迎合行为对《认定办法》政策效应的影响,为相关政府机构完善《认定办法》政策制定、缓解研发迎合行为动机、改善政策实施外部环境提供理论指导和微观证据,以期更有效地推进政策,提升政府的资源配置效率。
第2章高企认定政策下企业研发迎合行为的信号博弈模型
2.1高企认定政策的制度背景
2.1.1政策演变
20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科学技术进步提出了新的要求,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将发展科学技术作为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首要任务,建立科学技术与经济发展深入融合机制,加快形成高技术产业,推动经济快速发展。1988年,国务院做出《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推行各种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其中重点强调科研机构与科研人员的作用,以及要积极生产高技术产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形成,并在智力密集的大城市,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及提供相应保障,批准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了实施《决定》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开发区的规划,1991年国家颁布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发〔1991〕12号)。规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给予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从事一种或几种高新技术且存续期超过10年,其研究开发人员数量应占员工总人数的10%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总营业收入的3%以上;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与技术性收入之和应为本年总营业收入的50%以上等九项条件,满足条件的申请企业可由开发区办公室核定后,经省、市科委批准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同时,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获得税收、补贴、金融、贸易等方面的配套优惠政策。该政策颁布后,有2000多家企业获得认定,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与发展,为了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1996年国家颁布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发〔1996〕018号),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范围扩展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并且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的年总营业收入、全员劳动生产率、年人均利税规模均作出了相应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2000年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标准进行再次修订(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主要调整了研究开发费用占总营业收入以及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与技术性收入之和占本年总营业收入的比例。
2.2基于不同动机企业研发迎合行为分类及识别
2.2.1研发迎合行为表现及分类
产业政策可视为政府与企业签订的不完全契约,不完全性体现在不存在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第三方能够确保政策的执行,更重要的是双方均无法预料未来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形[136],进而导致政策实施过程中面临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甚至是寻租问题。具体而言,一方面,企业对于研发费用的归集具有较高的自由裁量权,并且研发信息并非强制披露信息,具有隐形选择空间,企业可能会利用信息优势采取迎合行为,策略性地在研发支出资本化和费用化之间进行选择,或将本不属于研发活动的费用错误归集到研发费用中,“粉饰”报表以获取政策支持。另一方面,除了应计盈余管理,企业还可能会以购买实际不投入研发的先进设备、高薪聘用不参与研发的人员等构造真实经济活动进行“伪装”[137]。同时,研发信息的不透明性以及“粉饰”手段的隐蔽性,为认定和监管机构增加了审查难度和监督成本,降低了企业参与研发迎合行为的风险。此外,目前对于被发现在认定中存在材料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惩罚力度较小,造成“伪装”成本小于收益。因此,由于激励与监督机制设计缺位,增加了企业以研发“粉饰”手段迎合政策规定的积极性与可能性。
2.2.1.1门槛跨越型迎合行为
门槛跨越型迎合行为指一些企业为了缓解融资约束采用研发“粉饰”手段,通过人为调整或虚增研发支出,使其研发强度刚好超过法定门槛值,以迎合《认定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规定的标准(如图2-2所示)。例如:某纺织业上市公司的研发强度在认定前突增至3%左右,变化呈现不连续性,且在认定后仍保持在门槛值附近,具有明显的“粉饰”痕迹。还有一些已经通过认定的企业为继续享受政策优惠,通过操纵研发支出,使其研发强度保持在刚刚超过门槛值的水平。
第3章 研发迎合行为与制造企业创新决策 ........................................ 42
3.1 基于不同动机研发迎合行为与企业创新决策的理论框架 ........ 42
3.1.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42
3.1.2 研究假设 .................. 43
第4章 研发迎合行为与制造企业创新绩效 ........................... 65
4.1 研发迎合行为与企业创新绩效的理论框架 ................................ 65
4.1.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65
4.1.2 研究假设 ..................................... 66
第5章 基于政治关联的研发迎合行为与制造企业创新决策及绩效..............88
5.1 理论框架 ........................... 88
5.1.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88
5.1.2 研究假设 ..................................... 90
第6章研发迎合行为与高企认定政策效应
6.1企业研发迎合行为影响高企认定政策效应的理论框架
6.1.1研究问题的提出
尽管学者们对于产业政策的定义和范围界定不同,但均认可“选择性干预”是产业政策的特征[155]。这是由于政府支持研发的可配置资源有限,无法满足所有技术创新所需的外部性补偿。因此,政府必须甄别出可能的技术创新以及产业升级的经济和社会回报,制定产业政策以集中有限资源,扶持企业从事回报最高的技术创新,进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当前我国采取的产业政策类型主要有行业准入类和产业培育类,既包括对产业结构目录的调整、以及对高新技术、软件、集成电路行业内企业实行的税收优惠,还包括在特定区域建立的产业园区、开发区、自贸区等。针对产业政策是否有效存在正反两方的争论,一方强调产业政策对克服市场失灵的积极作用[156],另一方则强调认知能力局限、资源错误配置以及寻租腐败会导致政策失效。政策实施效果的差异性不仅与政策本身使用不同的政策工具和实施方式有关,还与受扶持企业的特征有关。因此,更为重要的是讨论如何抓住政策实施中的关键问题使政策更为有效[157-158]?
以《认定办法》这一典型选择性税收激励政策为例。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获得的税收优惠以及政府补贴作为稀缺且有价值的研发资源,能够促进企业创新。然而,《认定办法》政策的有效性取决于政府能否正确识别真正需要扶持的企业。由于政府与企业双方信息不充分、不对称,政府无法准确了解和掌握申请企业实际的创新情况。尤其当企业为获得政策优惠而采取刻意隐瞒或报告虚假信息时,处于信息劣势的政府由于关键有效信息及完整信息链条缺失,从而做出有误的认定判断,导致政策失灵[159]。事实验证,《认定办法》给予高新技术企业大量的政策红利,会诱使部分企业选择以研发迎合方式参与创新,通过研发“粉饰”手段虚增研发支出以获取更多的政策优惠,进而对政策的创新激励效应产生影响。为此,本章聚焦于研发迎合行为,研究该行为对高企认定政策的具体影响机制,以期为如何提高政策实施的有效性提供理论借鉴和实践依据。
结论
目前,关于是否需要政府制定产业政策以扶持企业发展仍存在争议,一方认为需要产业政策以克服市场失灵,强调“有为政府”的作用。另一方则认为政府由于认知局限以及信息不对称,可能很难精准挑选出需要扶持的企业,会诱发企业的逆向选择行为导致政府失灵,强调“看不见的手”理论。而在实践中,可能同时符合两种理论,即由于出现逆向选择问题可能使得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同时存在,因此,与其继续争论政府是否应该推出产业政策,不如将讨论的重点转为如何使政策实施更有效。本文基于《认定办法》这一典型选择性税收激励政策,首先,抓住政策执行中影响政策效果的关键问题,即存在一些企业选择采取研发“粉饰”手段参与研发迎合行为以获取政策优惠,并对研发迎合行为的具体表现、分类以及识别方式进行探讨。进一步地,通过构建政企之间的信号博弈模型以明晰研发迎合行为的形成机理。其次,考察缓解融资约束与避税动机下企业研发迎合行为对创新决策及绩效的影响。并且,探讨政治关联在其中产生的影响。最后,检验研发迎合行为对高企认定政策激励效果的影响,并且为了更好的推行政策,结合所得结论从深化税收优惠制度改革及缓解创新资金压力、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改善政策有效实施环境方面提出政策建议。主要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1)分析了研发迎合行为的具体表现和特征,将研发迎合行为按不同动机分为门槛跨越型和税收筹划型。并且,改进了研发迎合行为的识别方式,结合异常研发支出和研发强度门槛对不同动机研发迎合行为进行识别。进一步地,利用信号博弈模型,分析了政府与企业双方在以研发强度为信号下的行为决策过程,构建了研发迎合行为的形成机理。
(2)构建Logit模型实证分析了不同动机下研发迎合行为对创新决策的影响,一方面,采用2005-2007年工业企业数据库及2008-2019年上市公司数据库中的制造企业数据,通过检验发现一些企业为了缓解融资约束参与了门槛跨越型迎合行为,导致较高的融资约束水平不仅没有抑制创新决策,反而激励企业以门槛跨越型迎合方式参与创新,进而可以从研发迎合行为这一新视角解释我国“高研发参与”与“强融资约束”并存的原因。另一方面,验证了企业会在较高的税负压力下产生避税动机,导致政策给予的税收优惠会诱使企业采取研发“粉饰”手段参与税收筹划型迎合行为。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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