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企业管理论文,本研究以养老社会企业为研究对象,运用定性研究探索养老社会企业实现价值共创的影响因素,并构建了相关的理论模型。然后根据制度理论、资源基础理论等相关理论提出研究假设,并实证检验了养老社会化企业的动态能力、合法性获取和价值共创之间的关系。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1.1 现实背景
1.1.1.1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养老服务市场需求
按联合国发布的人口老龄化国家标准,当一个地区60岁以上老人达到总人口的10%,或65岁老人占总人口的7%,则该地区视为进入老龄化社会(梁海艳,2018)[1]。中国在21世纪初已经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其中,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8.90%,共1.19亿人(国家统计局)①。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人口共14.1亿人,65岁以上人口就有1.91亿人,占总人口比重达13.5%[2],老龄人口成为了数量最多的国家。图1-1为2010-2022年期间,中国65岁及以上老龄人口数量及占比情况。过去12年间,中国65岁及以上老龄人口数量上升速度较快,占比从8.9%增长至14.9%,老龄化现象急剧增加。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到,随着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结构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中国自1982年至2016年以来独生子女政策的严格执行,出生率不断降低,独生子女数量增加,逐渐退休并进入养老阶段的父母往往只有一个孩子(黎秋菊,2018;Sharma,2021)[3,4]。目前,独生子女家庭的孩子陆续进入婚育年龄,呈现出“421”的家庭结构,即一对夫妻面临着“上有老、下有小”的社会和经济压力,大多数年轻人选择离开家乡工作,无法在家照顾年迈的父母,加之社会经济和医疗水平的发展,导致目前中国人口年龄结构呈现老龄化和少子化并重、老年人口数量迅速扩大以及老龄化速度急剧增加等特点。中国老龄化人口快速增长,需要吸收和借鉴国外成熟养老模式的成果,建设养老服务体系,实现社会人口福利。由于我国老龄化人口呈现出“绝对数量较多”,“数量不断增加”,“未富先老”三个特征(杨涵墨,2022)[5]。因此,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将比早期进入人口老龄化的发达国家更大,各地区需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探索新的养老模式,以适应我国老龄化人口快速增长的需求(Ying等,2020)[6]。
1.2 研究目的和问题
1.2.1 研究目的
由于中国社会组织在养老方面的资源和能力有限,鼓励更多的社会企业参与养老服务供给能够有效的解决这一现实困境。社会企业利用创新的运营模式,不仅能够为老年人提供有效的服务和产品,实现社会价值创造,而且能够发挥自我效能感,兼顾经济效益(Defourny,2009)[51]。社会企业在促进我国普惠性养老事业发展,创造养老服务市场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为此,社会企业作为一种新型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吸引了学术界和产业界的重点关注(李兵兵,2021;何兰萍等,2021)[39,52]。但是现有文献对养老社会企业的研究更多的从案例分析的方式探讨社会企业参与养老服务的优势与困境,从定量的角度深入探索养老社会企业具体运作机制的研究较为匮乏(李兵兵,2021)[39]。
为了探索养老社会企业如何发展壮大,从而更好的解决中国养老问题。本研究主要目的在于深入研究养老社会企业实现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运作机制。具体地,首先基于社会企业的社会和经济双元价值,研究养老社会企业价值共创的实施路径,如何实现有效的养老服务供给,促进社会和经济价值共创有哪些影响因素。其次,探索养老社会企业价值共创的各个因素之间的路径关系和影响程度。最后,进一步探讨政府在促进养老社会企业实现价值共创过程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为政府对养老社会企业的补贴策略提供建设性意见。
1.2.2 研究问题
基于中国传统的养老文化和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本研究将社会企业作为养老服务的供给者,分析养老社会企业的动态能力、合法性获取对社会和经济价值共创的影响,为养老服务供给的研究提供了新思路,有助于养老社会企业的相关理论研究。目前,越来越多的非营利组织和营利性企业正在通过创新现有商业模式来转变成为社会企业。然而,中国的养老社会企业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社会企业运用商业的运作模式来解决社会养老需求,往往会遇到合法性悖论等问题,其社会绩效与经济绩效之间的冲突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话题。
第二章 文献综述
2.1 养老服务
养老服务是本研究的研究情境,采用内容分析法得到了现有的养老服务领域的研究概况。国内外关于养老服务的研究集中于养老模式、养老服务供给和养老服务政策,通过对文献的分类总结发现,这些研究的目的在于促进养老服务模式创新,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政府为了促进养老服务发展,出台一系列政策,激励社会各界力量提供多元化的服务供给,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养老需求,促进创新型养老模式的形成。关注现有的养老服务模式和供给,制定相应的政策,有利于打破传统的约束机制,利用创新的方式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现实问题,实现养老服务的有效供给。因此,本研究对养老服务模式、供给和政策的文献进行梳理,明晰现有的养老服务供给方式和政策制度的优势与不足,为本研究的提供理论和文献支撑。
2.1.1 养老服务模式
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老年人的实际养老需求分为生理、安全、情感和精神层次的需求(刘天俐等,2019)[74]。为解决老人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现有研究对于中国的养老模式进行了不同层面的探讨,根据相关文献的总结和分类,可以发现国内外关于养老模式的研究,按照养老服务居住方式的差异主要将分为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的深入应用,结合智能化设备等提升养老模式的创新方式同样得到了研究者的关注。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剧,各界人士对养老模式提出了多种创新,包括医养结合、智慧养老、时间银行等。对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模式进行补充,结合现有研究构建了养老服务模式的研究框架。
2.2 社会企业
社会企业作为利用经济手段解决社会问题的组织应运而生,社会企业凭借在公共服务领域的独特优势,已经成为了全球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力量。因此,社会企业在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企业通过创新型的运作模式,能够有效弥补市场和政府对老人供需不匹配的问题,逐步完善养老服务的体系的建设,满足多样化的服务需求。因此,社会企业作为养老服务的供给主体受到了学术界和实业界的关注。本小节对社会企业的概念和分类、绩效及商业模式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强调其与传统商业企业和社会组织的不同之处。
2.2.1 社会企业的界定及其分类
1994年,亚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出版的《Social Enterprises》详细界定了社会企业的概念,并提出社会企业是指具有创业战略的组织,主要目的是为弱势群体和失业等社会问题提供创新解决方案,实现组织的经济和社会目标而不是利润最大化[104]。此外,欧洲社会企业研究网络(EMES)指出社会企业是具有社会目标的组织,能够使得社会成员拥有获利的服务或者产品,并且社会企业的盈余能够再投入到社会中实现更大的价值(Defourny和Nyssens,2008)[105],其社会企业定义对社会企业的推广具有较大的影响,很多的国家关于社会企业的界定都是在这一定义基础上的延伸。英国将社会企业严格地定义为具有特定社会目标,致力于促进社会发展的非营利组织,社会企业能够与社区的长期合作发展,创造社会效益(Cabinet Office,2006)[106]。
学术界对于社会企业的定义与民间组织以及国家法律层面的定义有所不同。社会企业组织发展机构更注重社会企业的组织形式,从企业是否能够解决的社会问题方面来界定。大多研究者根据社会企业的特征来界定,例如商业特性和社会企业的混合特征、社会企业的功能。如一些学者将社会企业视为一种混合组织(Arogyaswamy,2017;Lau等(2007)[97,107],介于商业组织和公益组织之间。部分学者将社会企业看作是在第三部门不同组成部分之间建立桥梁的工具,社会企业要有明确的造福社区的社会目标,通过有限的利润分配机制来避免企业出现利润最大化行为(Defourny,2009)[51]。
第三章 养老社会企业价值共创的理论模型探索 ................. 49
3.1 研究设计 ....................................... 49
3.2 扎根理论简介 ........................... 50
3.3 调研对象 .................................. 51
第四章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70
4.1 理论基础 .......................................... 70
4.1.1 制度理论 ........................................ 70
4.1.2 资源基础理论 ............................. 72
第五章 实证研究设计 .................................... 87
5.1 问卷设计 ....................................... 87
5.2 变量测量 ........................................ 89
第七章 结果讨论
7.1 动态能力、合法性获取和价值共创的直接效应
(1)动态能力对合法性获取的直接影响
本研究对养老社会企业价值共创前因条件的路径分析过程中,实证检验了社会企业的动态能力对合法性获取的直接影响。结果显示资源整合能力、沟通交流能力以及组织学习能力对社企身份认同和运营模式认同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即假设H1、H1a-H1f均成立。由此可知,在养老社会企业发展过程中,企业的动态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能够直接促进养老社会企业的合法性获取。
对于养老社会企业而言,企业身份认同和运营模式认同是企业获得顾客信任的关键因素。社会企业成功认证是企业获取身份认同的重要途径,这也证明了企业能够运用其动态能力优势获取合法性地位。养老社会企业合理利用内外部资源,运用组织的动态能力最大限度的发挥和利用可获取的资源,提供创新的养老服务模式,更有机会获取慈善机构和社会经济主体的信任,从而获取社会企业身份认同和运用模式认同。这与Ince和Hahn(2020)[192]的研究结论相似,社会企业的独特之处在于,其目标是通过健全的商业理念解决社会问题,这一目标对企业的企业动态能力具有较高的要求(Dangelico等,2017)[206]。企业不仅需要实现社会目标,还需要实现财务稳定,同时还要面对这些目标之间的紧张关系,以确保公司的生存(Peters,2016)[334]。
对于本研究所提出的养老社会企业动态能力的三个维度与合法性获取的直接关系。首先,资源整合能力是企业获取和利用外部资源的能力,养老社会企业大多属于中小微新创企业,在其成长的过程中,需要不断的打破现有的束缚,充分利用和吸收外界的资源,创新性的实现社会价值并创造经济财富(Battilana等,2015)[284]。其次,社会企业通过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交流进行服务模式创新,这使得人们能够以低廉的成本直接获取目标群体和细分市场不断变化的需求信息(Davies和Sarpong,2014)[320]。由于利益相关者的期望不同,社会企业必须在这些期望之间动态地转移焦点,在此过程中,组织的灵活性及其对知识内化的能力发挥了极大的作用(Bloom和Chatterji,2009)[305]。此时,社会企业通过不断的吸收外部的知识,组织不同利益相关者知识的传播,聚集不同资源所有者的能力,灵活的选择商业模式,并利用商业模式使得企业能够利用紧张局势获取关键的资源(Hsu和Fang,2009)[201]。此外,在访谈过程中,受访者谈到“我们在前期创业的过程中,通过多次调研走访,与社区工作人员和政府对接资源,获得了较为详细的客户需求,经过实践探索形成了较好的口碑,从而得到了更多新老客户的信赖”。迫于制度的压力,社会企业因其多重身份,容易出现使命漂移(Ramus和Vaccaro,2017)[232],而企业的动态能力使得组织的双重制度压力得以缓解,社会企业通过特殊的商业和社会逻辑获得了利益相关者的信任,从而促进了社企身份和运营模式的认同。
第八章 总结及展望
8.1 研究结论
在解决养老问题的基础上,为避免当前社会养老服务供给不均衡,低端养老供给服务质量差,高端的养老服务价格昂贵,普通消费群体的养老服务供给较少等现象。本研究以养老社会企业价值共创机制作为研究目的,通过理论探索社会企业作为养老服务提供者在解决养老问题的困境与突破,揭示养老社会企业促进社会和经济价值共创的运作机制。为此,本研究主要解决了以下三个问题:(1)影响养老社会企业价值共创的因素以及各个因素的内涵和维度是什么。(2)各个影响因素之间的作用关系如何。(3)为促进养老社会企业的价值共创,政府应该提供怎样的支持性策略。
针对以上问题,本研究首先对现有文献进行分析和整理,明确现有研究对养老社会企业价值共创机制研究的不足。结合文献和访谈资料,运用扎根理论的方法提炼了养老社会企业价值共创影响因素,并对各个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模型构建。然后,运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理论、资源基础理论和双元理论等作为理论基础,分析各个影响因素之间的路径关系,提出相应的研究假设。接着,通过问卷设计收集养老社会企业的样本数据,并运用PLS-SEM方法对实证模型进行假设检验,进一步探讨各个变量之间的路径关系,并结合现有研究对假设结果以及养老社会企业价值共创的运作机制进行深入的讨论。最后,通过数学模型的构建和数值仿真分析,探索政府对养老社会企业价值共创的补贴策略,为政策提供合理的建议和理论依据。以上研究的主要结论如下:
(1)针对问题一,本研究通过定性和定量的研究发现,影响养老社会企业价值共创的因素包括动态能力和合法性获取,其中动态能力包括资源整合能力、沟通交流能力和组织学习能力、合法性获取包括社企身份认同和运营模式认同。
(2)针对问题二,本研究实证结果表明合法性获取在动态能力和价值共创之间起着完全中介作用,传统养老文化对合法性获取和价值共创的调节作用不显著。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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