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企业管理论文,本研究结论表明,“知识产权法院”设立有利于形成促进高质量创新的长效机制,最终有利于推动中国创新结构的优化,这为全面评估知识产权司法制度改革效果和全方位完善创新生态体系建设提供经验参考。
第一章 绪论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研究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当前,国内外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日益加强,知识产权已成为一国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创新方面取得了卓越的成绩,早期颁布的《专利法》促进了专利数量爆炸式增长,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在世界上名列前茅。中国在202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位列132个经济体的第11名,同时也是36个中高收入经济体之首,表示在科技领域中我国已从过去的跟跑转变为跟跑、并跑和领跑并存。今后,我国要实现“两个一百年”发展目标就必须完成从模仿型低质量创新向自主型高质量创新的转变,这种转变需要多方条件支持,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支持[1]。然而,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不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严格,一部分为了快速谋取利润的市场主体经常模仿竞争对手的创新成果[2],致使被效仿者会因受到知识产权侵权的影响而减少自身的创新活动,又因事后虽进行惩处但没有完全消除负面影响[3, 4],导致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十分严重。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自己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虽是一种无形财产,但其在本质上与有形财产一样,应该受到国家有关法律的保护。如今面对科技攻关难度陡然增大的现状,迫切需要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我国科技自立自强来保驾护航。目前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主要分为“单轨制”模式和“双轨制”模式。所谓“单轨制”的保护模式,是指所有的知识产权纠纷都由法院受理和解决,只采用司法保护一种途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而我国所使用的“双轨制”保护模式,是一种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既能够交由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和处理,也能够交由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5]。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居于核心的主导地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强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保护力度的强弱。在“双轨制”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初始建立之时,行政保护发挥重要作用,建立起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随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双轨制”模式的弊端逐渐显现,一定程度限制了司法保护发挥主导作用。
1.2研究内容与框架
1.2.1研究内容
本文首先梳理国内外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创新质量的研究文献,对现有研究进行分析,发现鲜有文献对“知识产权法院”试点政策是否提升了企业创新质量这一问题展开系统研究。因此,本文从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视角出发,理论分析了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而后提出假设1:知识产权法院有助于促进企业创新质量的提升。通过分析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影响企业创新质量的机理,提出假设2a:知识产权法院通过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效率,促进企业开展高质量创新;假设2b:知识产权法院通过推动企业创新人才投入,促进企业创新质量的提升。考虑企业和行业的异质性因素会对知识产权法院与企业创新质量的关系产生调节效应,因此提出假设3a:国有产权性质正向调节知识产权法院与企业创新质量之间的关系;假设3b:企业创新能力正向调节知识产权法院与企业创新质量之间的关系;假设3c:行业技术密集度正向调节知识产权法院与企业创新质量之间的关系。之后,进行模型设计和变量定义,并对相关变量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接下来,对上述假设进行实证分析:第一,为研究知识产权法院对企业创新质量的总效应,将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虚拟变量对创新质量进行回归分析。第二,在模型中分别引入知识产权司法效率和企业创新人才投入指标,研究知识产权法院是如何通过影响司法效率和创新人才投入而促进企业提高创新质量的。第三,将企业产权性质、企业创新能力、行业技术密集度作为异质性因素,分别考察这三个因素对知识产权法院与企业创新质量关系的调节效应。第四,为保证研究结果稳健可靠,文章通过平行趋势检验、安慰剂检验、替换被解释变量、缩短事件窗口期、控制行业时间趋势以及排除其他政策影响的方式进行稳健性检验。最后,将实证分析与理论分析结合得出最终结论,并联系我国现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第二章 文献综述
2.1企业创新质量的度量及影响因素
2.1.1企业创新质量的度量
目前,学术界尚未清晰界定创新质量的概念,对创新质量的衡量标准也没有达成共识,因此有关创新质量的国内外学术研究以不同的指标刻画企业创新质量。以专利引用次数衡量创新质量是国外学者常用的方法[9],由于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未公布专利引用相关数据,国内较少文献以专利引用次数衡量创新质量,往往使用其他指标进行衡量。企业的专利产出能够最直接展示企业创新水平,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发明专利因其研发难度大、创新水平高,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被视为高质量创新成果,能够充分体现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因此,大多数学者认为企业的发明专利数量越多,其创新质量也就越高,故大都用发明专利数量这一指标来衡量企业创新质量[10, 11]。然而,自《专利法》颁布以来,国内专利数量爆炸式增长,但高质量专利的占比并不理想,甚至或许存在专利“创新假象”。张杰和郑文平[12]为克服利用发明专利数量度量企业创新质量的不足,通过借鉴Aghion et al.[13]、Akcigit et al.[14]的专利宽度法,构建了测算企业专利内所含知识复杂程度的知识宽度法,以专利的IPC分类号为基础,采取知识宽度法测算专利质量,再加总到企业层面,将最终结果作为企业创新质量的衡量指标。除此之外,有些学者认为突破性和创造性的技术成果是评价创新质量的关键,也是提高创新质量的基础,因而也不乏从突破性技术创新的角度刻画企业创新质量的研究[15-17]。相较于微观层面的企业创新质量研究,用于测算区域创新质量的指标数据有些匮乏,因此多数学者一般用区域发明专利数量和发明专利申请数占比或绿色专利占比或产学研结合专利占比等专利结构衡量创新质量[18, 19]。
2.2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创新质量的关系研究
市场主体为获取最大利润和更多市场份额会通过创新提升自身产品质量,或创造出新产品,但是由于存在一些不愿自主创新的市场主体,创造出的新产品会很快被竞争对手模仿,创新者的利润便因此而减少,如果创新者对新产品的所有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创新者未来可能会减少创新投入[27]。因此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限制潜在竞争者对原创者模仿,防止原创者因为不能获得理想的利润而放弃继续进行创新活动[28]。
知识产权保护能够防止企业间对原创者争先效仿,这样不仅可以激励原创者继续加大研发投入,还能够吸引更多的市场主体加入到创新中,并且由于市场竞争强度增大,市场主体为实现更多的垄断利润会产生更强的创新动力[29]。大部分学者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对企业创新存在显著正效应[30, 31],也对增加创新的商业化收益起着重要作用[32],而且企业所处行业的竞争程度会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的作用效果,当企业所处行业的竞争程度越高时,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的激励作用就会越大[4]。国外学者Kanwar & Evenson[33]在对32个国家的面板数据进行估计后,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提高技术也具有重要的作用效果,但是,知识产权保护激励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国家创新活动的作用比对发展水平低的国家更强[34, 35]。与此同时,有一些研究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并不一定能对企业创新活动产生积极的激励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后,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技术壁垒和行业垄断[36],垄断不仅会对市场的公平性造成破坏,还将对企业创新产生抑制作用,这是因为垄断为大企业带来高额垄断利润,其他企业进入市场的难度加大,致使市场竞争程度降低,市场主体自身的创新动力也会逐渐削弱[37]。张源媛和仇晋文[38]实证分析发现,知识产权保护会抑制国际知识溢出,也并不会促进我国技术水平的提升。还有些学者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的作用方向并不明确,二者之间并非是单一的线性关系。市场竞争对企业创新有促进作用,但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对市场竞争激励企业创新产生的却是负向调节作用。余长林和王瑞芳[35]、Furukawa[39]和李爽[40]均指出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创新之间存在倒U型关系。当把发展中国家作为研究对象进行深入研究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有着非线性的的促进作用,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通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并不能带来创新收益[41]。李蕊和沈坤荣[42]运用中国省级面板数据,采用工具变量等方法估计回归结果,发现中国现在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并没有对中国企业研发投入产生正效应。
第三章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14
3.1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 ................................... 14
3.2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影响企业创新质量的机理 ............................... 15
第四章 研究设计 ...................................... 20
4.1模型设定 ...................................... 20
4.1.1基准回归模型 ................................... 20
4.1.2中介效应模型 .............................. 20
第五章 实证分析 .................................... 25
5.1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 ................. 25
5.2中介效应检验 .......................................... 26
第五章 实证分析
5.1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
假设1的理论分析认为,“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能够提升企业创新质量。为此,表5-1列示了围绕假设1的理论假设进行实证检验的结果。通过将列(1)、列(2)、列(3)进行对比,发现相比没有加入控制变量和固定效应的模型,分别控制其他因素以及不可观测的个体、时间固定效应对回归结果的影响后,模型的拟合优度有所提高,“知识产权法院”设立(TreatPost)与专利分类号大组数量测算的创新质量(Qua1)依然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回归系数为0.2886,显著性水平为1%)。通过将列(4)、列(5)、列(6)进行对比,发现相比没有加入控制变量和固定效应的模型,分别控制其他因素以及不可观测的个体、时间效应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后,调整后的R2有所提高,“知识产权法院”设立(TreatPost)与专利分类号小组数量测算的创新质量(Qua2)依然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回归系数为0.7638,显著性水平为1%)。上述研究结果表明,“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创新环境和创新支持,有力地推动了企业参与高质量创新的积极性,因此表5-1提供的经验证据支持了假设1的理论预期。
该研究结论一方面证明了“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对企业创新质量提升有现实成效,法治强化这一举措值得加大力度继续深入完善;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现实成效也为其他尚未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且存在审、判分离问题的地区提供实践经验,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知识产权体量单独设置知识产权法院或建立知识产权审判诉讼中心,以根除审、判分离的顽疾。
第六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6.1研究结论
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逐步推进,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社会各界和国家对创新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目前我国的创新事业已经进入攻坚克难的关键阶段,对高质量创新的需求日趋强烈,对“卡脖子”技术的突破日益迫切。在推进高质量创新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始终处于基础性的核心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界定企业创新活动成果的产权性质,限制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为市场竞争提供一种规则,营造激励高质量创新的营商环境,促使企业投入更多研发资源进行创新活动。尽管自1984年3月《专利法》颁布以来,中国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有法可依。然而,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存在诉讼程序复杂、审判周期过长、审判尺度不一、赔偿金额过低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严重降低了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保护效果,社会各界希望政府能够进行一系列举措切实地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法律的执行效率。通过知识产权司法专门化改革来提升知识产权纠纷治理的执行效率,成为推动当前我国创新质量提升的重要突破口。于是,如何让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是当前亟待解决的课题之一。
据此,本文基于“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政策试验构建双重差分模型,对知识产权司法效率提升引致的法治强化对企业创新质量的提升效应进行评估。研究发现:(1)“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显著提升了企业创新质量;(2)进一步探究“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促进企业创新质量提升的作用机制,发现“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不仅能够推动有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司法效率的提高,而且能够激励企业加大研发人才投入力度,进而促进企业创新质量的提升;(3)通过异质性因素调节效应分析发现,“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对企业创新质量的提升效应主要表现在国有企业、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以及技术密集型行业中,证明了企业产权性质、创新能力和行业技术密集度能够正向调节知识产权法院与企业创新质量之间的关系。研究结论表明,“知识产权法院”设立有利于形成促进高质量创新的长效机制,最终有利于推动中国创新结构的优化,这为全面评估知识产权司法制度改革效果和全方位完善创新生态体系建设提供经验参考。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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