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企业管理论文,本文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企业创新理论,以2012-2019年A股非金融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分析研究高管纵向兼任对企业技术创新产生的影响。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自1999年以来,证券监管部门颁布了《上市公司检查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集团公司股东应当与上市公司在资产、财务等方面分开管理,以期通过使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保护所有者和中小投资者权益。2005年国务院发布《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意见》,要求深化国有企业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对此国资委出台《推 进 国 有 资 本 调 整 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规定对国有企业中的一些资本布局进行适当调整,提高国有企业的发展能力与势头。当国企改革开始之后,国资委部门与证监会态度相反,为更好的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防止管理者为私有收益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发生,在国企改革过程中,一些国企、央企的领导被派往上市公司担任高管(郑杲娉、薛健、陈晓,2014)[1] 。由于证监会对于违反相关政策行为的处罚措施不明,因此这些政策限制并未起到切实作用,一些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也纷纷安排大股东进入上市公司高层。我国依然普遍存在股东与管理者职权、资产、财务等不分开的现象,对上市公司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因而引发的公司治理与内控漏洞的案例也不少见。近年来包括红阳能源在内的许多公司因高管纵向兼任问题资金遭到占用甚至失去独立运营。
十八大以来,我国就开始意识到企业创新对我国企业在自身发展以及在国际竞争中的意义,鼓励企业发展自主创新,不被外国企业扼住喉咙。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提出要深化企业技术创新,强调企业技术创新方面的主体作用。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由高速发展转为高质量发展,继续将企业创新放在重要位置,在2021年的“十四五”远景规划中,更是将创新推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要程度。
1.2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2.1 研究思路
本文以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以及企业创新理论为基础,对高管纵向兼任进行探讨,并基于以往的研究成果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进一步研究高管纵向兼任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机制,并且立足于企业产权性质下对其进行探讨。选取2012-2019年A股非金融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通过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研究高管纵向兼任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 本文拟从以下几个部分进行研究:
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了本文论题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并对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框架和研究方法进行说明,最后指出本文的创新点。
第二部分是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本部分总结、归纳并评价国内外文献。首先从国内外高管纵向兼任研究现状、所产生的经济后果进行分析;其次从企业创新意愿、能力两个方面根据对其影响因素的研究进行梳理;分析国有股权和非国有股权对企业创新的影响。介绍本文的相关理论为后续提出假设做出理论支持。
第三部分是研究假设。本部分为文章的主体部分。首先在已有文献研究和相关理论基础解释的基础上,从高管纵向兼任的目的角度分析,并结合相关理论基础,提出相关的研究假设。
第四部分是样本数据与模型设计。通过提出的假设并参考相关文献,界定样本数据与变量组成要素,说明高管纵向兼任与企业创新指标的选取,产权性质指标的获取及判定,设计实证模型为实证检验提供方法。
第五部分是实证分析。本章节为文章的支撑部分,根据第四部分设计的实证模型进行实证分析。首先对主要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对选取的样本有一个形象的数据呈现;然后用面板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对文章的假设进行验证;最后,由于企业创新的周期较长,为了结果更加稳健与可靠,通过将被解释变量滞后一年和两年,更换对被解释变量的界定等形式进行稳健性检验,得到与本文假设具有一致性的结论。进一步分析不同产权性质的高管在不同主体兼任、是否专利密集型行业以及对不同创新产出形式的差别。
第六部分是研究结论与不足。基于前文的研究假设分析与回归结果总结得出研究结论,对中小股东和相关企业提出有针对性且比较切实可行的管理建议,通过政府层面对证监会、国资委等监管部门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并对本文在研究方面未考虑到的因素进行补充说明。
第二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2.1 文献综述
2.1.1 高管纵向兼任文献综述
当公司制度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与规模之后就会产生一个新的公司治理模式-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Shleifer and Vishny(1986)[3]指出,大股东可以作为一个企业的核心,解决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时的代理成本问题。而股权高度集中时,股东期望进入上市公司任职,从上市公司中获取利益,这就出现了高管纵向兼任的概念。高管纵向兼任是指大股东的高管或董事到上市公司兼任董事长或CEO(冉秋红等,2018)[4]。高管纵向兼任对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起到“桥梁”作用。万里霜(2021)[5]实证分析股权激励对企业绩效的影响,认为股权激励能够缓解委托人对代理人之间的矛盾,显著提升企业绩效。Morck et al (2005) [6]从内部治理和外部环境等角度分析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导致的经济后果,结果发现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会导致财富放大效应,同时为股东掏空企业提供便利,而可能因此阻碍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关系能够影响企业的发展进步,甚至国家经济发展。
高管纵向兼任的现象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根据国泰安数据发现,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超过一半的企业中存在上市公司高管由股东单位派出这种现象。由于国内外公司制度环境不同以及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一些差异,发达国家对于高管纵向兼任的研究起步较早,国外文献对与高管纵向兼任的研究最早是集中于家族企业中。La Porta et al(1999)[7]对美国27个成熟经济体中的大型公司所有权结构的数据进行调查研究发现,股东企业派股东高管进入下属公司高层,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这种现象在世界范围内的大公司中普遍存在。Villalonga &Amit(2009)[8]通过对美国家族企业调查研究发现,家族企业经常通过家族成员到家族上市公司中担任CEO或董事长来加强对下属公司的控制。高管纵向兼任一方面可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获取更大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强监督缓解第一类代理问题,抑制管理者不利于企业发展的决策行为(郑杲娉等,2014)[1]。
2.2 理论基础
2.2.1 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使基于契约理论而发展的, Jensen& Meckling (1976)[61]定义了代理成本的概念,阐明了代理成本与“分离和控制”问题的关系,指出委托代理就是在委托人聘请代理人代替其在企业经营方面做出决策。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提出了委托代理的概念。
随着经济的发展进步,企业发展更加规模化与规范化,为了提高企业绩效企业的分工也进一步细化。股东投资建立公司后,一方面由于缺乏足够的经验而无法有效的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另一方面由于工作繁忙而无法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经营企业。为了更好的经营企业,股东倾向于聘请具有经营和管理能力和经验的职业经理人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工作,企业运营权力交于经理人使得企业的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即使在没有这个名词时,Berle and Means(1932)[62]敏锐的提出了“代理”一词并察觉到,董事和经理可能会与股东的利益相背离,而且他们经常这样做。这是由于在委托-代理过程中,所有者期望通过代理人的经营,提升企业价值,实现股东利益的最优解,而代理人是社会人,期望通过对企业的代理行为,满足自身利益需求。在股权分散的企业中,这种代理问题的监督成本高,二者之间的矛盾尤为突出(夏纪军,2017)[63]。
委托代理问题包括两类代理问题,高管纵向兼任对两类代理问题均会产生影响。第一类代理问题认为股东可能同时投资有多家企业,因此具有防范风险的能力,而代理人仅仅在一家企业供职,没有足够强的风险防范能力,股东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面对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时股东愿意“一搏”;而管理者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当项目失败时,可能导致其降薪降职的风险,管理者不愿去承担如此风险。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矛盾因此产生。高管纵向兼任是股东单位人员进入上市公司担任要职,所有权与管理权两权合一增加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管理者的“监督效应”,弱化管理者私有收益的动机,同时作为股东的管理者也拥有较大风险承担能力,增加其投资意愿。
第三章 研究假设 ........................ 15
3.1 高管纵向兼任与企业创新 ............................ 15
3.2 产权性质、高管纵向兼任与企业创新 ....................... 16
第四章 样本数据与模型设计 .......................... 18
4.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18
4.2 变量定义 .............................. 18
第五章 实证分析 .................................... 21
5.1 描述性统计 ...................................... 21
5.2 相关性分析 ......................... 24
第五章 实证分析
5.1 描述性统计
表5-1 Panel A 描述了全体样本的最大值、最小值、均值、中位数、标准差。从Panel A中可以看出,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有54.4%的企业存在高管纵向兼任,存在高管纵向兼任的公司超过总体企业的一半。其中,上市公司总经理同时在股东单位任职的情况为25.5%,上市公司董事长在股东单位任职的情况为52.3%,说明在我国上市公司高管兼任情况较为严重,尤其是董事长兼任情况。总经理兼任及董事长兼任之和超过企业总体兼任情况是因为企业中有董事长及总经理两职合一的情况。专利申请数的平均值为1.268,标准差为1.539,表示各企业中的专利产出数量并不高,各个企业间创新产出的波动较大。非国有企业的LnPatent ap均值为 1.383,国有企业的均值为 1.112,可以看出,民营企业的创新产出水平高于国有企业,这是民营企业没有国有企业的政治优势,为提升企业竞争力,民营企业有更多的动机去进行创新活动通过。Panel B和Panel C可知国有企业的专利申请量均值小于非国有企业,但其标准差大于非国有企业,这表明无论是创新产出数量还是分布情况国有企业均较非国有企业有一定差距。RD int是对企业创新意愿的衡量,均值为 4.369,标准差为 4.403,根据《中国创新指数研究》样本中数据研发投入比例较高,但在企业间的差异明显,表明各个企业间研发投入水平具有较大差距。非国有企业的RD int 均值为 5.019,高于全样本均值,国有企业的 RD int 均值仅为 2.964,低于全样本均值,二者的标准差分别为4.645和3.430。非国有企业创新投入的均值、标准差均大于国有企业,表明了非国有企业创新意愿相对国有企业更强,但不同企业间创新投入水平的差异更大。就本文的样本企业而言,国有企业的 RD int均值和LnPatent ap均值均小于民营企业,因此我们根据描述性统计分析初步认为非国有企业创新积极性和创新产出均大于国有企业,需通过实证分析进一步证明这个猜想。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不足
6.1 研究结论
众所周知,高管作为企业内部治理的主体,对企业投资决策起到决定性作用。高管是企业的领导者,也是企业政策的制定者和决策者,在整个企业的技术创新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企业创新理论,以2012-2019年A股非金融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分析研究高管纵向兼任对企业技术创新产生的影响,检验在不同产权性质下二者之间的关系,并进一步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高管纵向兼任与企业创新投入以及企业创新产出之间呈现出显著负相关关系,相对于没有高管纵向兼任的企业相对于股东企业中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到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能够抑制上市公司对企业的创新投入和产出。并且通过稳健性检验发现,高管纵向兼任对企业创新的负相关关系依然存在。这表明高管纵向兼任会加剧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使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利益侵占更为方便,加剧对上市公司的掏空动机,减少对企业的创新投入。同时,高管纵向兼任还会导致股东企业之间的信息同质化严重,增加对于其他信息的挤出效应,导致高管在对企业的决策过程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做出错误决策,抑制企业的创新。第二、高管纵向兼任对企业创新的抑制作用仅发生的非国有企业中。在国有企业中,国家和社会对于国有企业有更多的关注与监督,上市公司高管的晋升取决于高管的“德、能、勤、绩、廉”多个方面,国有企业高管掏空行为一旦被发现会受到更为严重的处罚,因此国有企业高管纵向兼任虽为掏空提供方便,但高管掏空动机小;非国有企业中股东受到的社会监督小,高管纵向兼任使经营权与所有权两职合一,为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牟利提供方便,减少创新投入。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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