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金融论文,本文的研究结果证实了非执行董事存在积极的公司治理作用,有助于提高企业风险承担水平,以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企业风险承担反映了企业在投资决策中的风险偏好,衡量了企业在追逐高额利润时,愿意为之付出的代价大小。企业的风险承担水平越高,表示企业在投资决策中,越偏好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Boubakri et al.,2013;Acharya et al.,2011)。从宏观层面来讲,高风险项目带来的高回报有助于加快社会的资本积累,推动技术进步,维持高水平的社会生产率和经济的长期持续增长(John et al.,2008;Acemoglu & Zilibotti,1997;De Long & Summers,1991;解维敏和唐清泉,2013)。从微观层面来讲,承担风险是企业为赚取利润的必然选择,尽管承担过度的风险同样会为企业带来危机,但是收益与风险总是相匹配的,收益以风险为代价,风险用收益来补偿,几乎没有企业可以在不承担风险的情况下成功(Nakano & Nguyen,2012)。风险性的投资项目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充沛的现金流收入,有益于提升财务绩效,为企业奠定长期竞争优势(Low,2009;Cucculelli & Ermini,2012;李文贵和余明桂,2012)。
尽管承担风险可以为企业和社会带来诸多好处,但由于委托代理问题的存在,具有风险规避倾向管理层为了保护自身利益,通常会放弃净现值大于0的高风险投资项目。与可以通过资本市场的投资组合来分散风险的股东不同,管理层的人力资本和个人财富集中于单个公司,其面临的主要职业风险,如解聘降薪风险等,难以被分散,只能通过降低企业的风险承担水平来控制自身的人力资本风险。因此,我国企业承担的风险水平偏低,影响了实体企业的成长和发展。虽然企业风险承担的影响因素多种多样,但不容置疑的是,在企业内部,代理问题是引发企业风险承担不足的一个重要诱因。目前,许多文献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探讨了影响企业风险承担的因素,如:高管薪酬(孟茜和杨丁麟,2020;顾海峰和翟淋源,2021;马永强和邱煜,2019)、高管权力(何威风等,2016)、高管过度自信(余明桂等,2013)、股权性质(李文贵和余明桂,2012)、董事会特征(郑晓倩,2015)、内部控制(吴宁等,2015)、交叉持股(宋鹏等,2019)等等。
1.2 研究内容与思路
1.2.1 研究内容
本文基于公司治理理论的研究框架,以非执行董事为研究切入点,以中国企业的风险承担水平为主要研究对象,探讨非执行董事比例对企业风险承担所产生的影响,并引入股权集中度、高管激励、外部监督作为调节变量分析在不同企业治理环境下对二者关系的影响,最后,区分非执行董事股东背景,考察两类非执行董事在公司治理作用上的差别。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具体分为以下七章:
第一章:引言。陈述研究意义以及选题背景,并介绍研究的内容思路、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第二章:理论基础。阐述相关理论,主要包括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期望效用理论。
第三章:文献研究综述。首先,对本文涉及的企业风险承担以及非执行董事两大学术领域的文献进行相应的综述,其中,企业风险承担的文献综述主要从衡量指标、影响因素与影响后果三大方面进行撰写;接着,对文献综述进行小结,并提出研究空间。
第四章: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在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尝试研究非执行董事对企业风险承担的作用机理并进行逻辑梳理;接着纳入调节变量股权集中度、高管激励、外部监督,并区分非执行董事股东背景,分析不同治理环境下非执行董事的作用差异;最后据此提出合理的研究假设。
第五章:实证研究设计。借鉴以往相关文献的研究方法对数据进行处理,并分别构建本文的因变量、自变量、调节变量和控制变量,最后根据相应的研究假设建立多元回归模型。
第六章:实证结果分析。首先,对本文的主要变量进行描述性分析和相关性分析;接着,对各研究假设的多元回归结果进行多元回归分析,分别对非执行董事能否显著提高企业的风险承担水平,以及不同的调节变量如何影响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检验本文提出的研究假设是否成立;最后,进行内生性和稳健性检验以验证本文主要研究结论的可靠性。
第七章:研究结论与启示。在归纳总结前文实证结果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治理现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并根据本文不足对未来研究进行展望。
2 理论基础
2.1 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是随着公司治理模式改进发展而来的,源自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管理模式,最初是由Jensen& Meckling(1976)引入管理学研究框架:企业所有者出于能力、精力、时间不足等原因将企业的经营权委托给具有更优秀管理才能的专业经理人,自身则只保留剩余索取权,因此股东是委托人而管理层是代理人。在这一契约关系中,委托人(股东)聘用代理人(高管)代表他们的利益去行驶权力,而代理人理应履行其义务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推动公司发展,提高企业价值。但是在委托代理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公司股东追求的是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股价,而管理层注重的是薪酬水平、在职消费、闲暇时间最大化等,二者的利益最大化目标存在冲突,从而产生了代理成本。委托人虽然会通过一系列措施来对代理人的自利行为进行监督或是激励其努力工作,最大化企业价值,降低代理成本,但是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委托人不可能完全了解到代理人的工作情况和勤勉程度,因此无法完全监督到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再加上代理人永远存在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使得代理成本不可能彻底消失。
具体到企业风险承担上,在企业经营决策中,管理层才是投资决策的主体,也是投资方案的制定者。由于存在委托代理问题,管理层往往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非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投资决策的。根据净现值法则,净现值越大的投资项目,越有利于企业的价值增值,因此股东希望管理层能尽可能将有限的资金投资于净现值更大的项目中。
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最早由Akerlof(1970)提出,该理论指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掌握匮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具备信息优势的一方有动机利用所掌握的信息为自己牟取利益,而这一行为往往是以侵占或损害信息劣势一方的利益为代价的。通常而言,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越大,信息劣势一方面临的利益损害风险就越大。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可知,委托人不直接参与上市公司经营,因此无法完全掌握公司内部信息和代理人的行为,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上市公司中,管理层直接参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内部的经营状况等真实信息掌握地比较全面,具有信息优势;而股东和外部投资者只能通过由管理层披露的财务报表或是各类研报来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没有能够直接获取公司信息的渠道,因此掌握的信息并不全面,处于信息劣势。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管理层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问题,即在签订聘任合同后,管理层在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股东的投资决策。当投资于低风险项目的个人利益高于高风险项目时,管理层就会选择低风险项目以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哪怕管理层明知投资高风险项目更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和股东利益。
3 文献研究综述 ................................... 11
3.1 企业风险承担研究综述 ....................................... 11
3.1.1 企业风险承担的衡量指标 ................................. 11
3.1.2 企业风险承担的影响因素 ....................... 14
4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22
4.1 非执行董事与企业风险承担 ........................... 22
4.2 非执行董事、股权集中度与企业风险承担 ....................................... 23
5 实证研究设计 ................................ 28
5.1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28
5.2 变量定义与度量 .................................. 28
6 实证结果分析
6.1 描述性统计
本研究主要变量的基本统计数据如表2所示。企业风险承担指标Risk1的最大值、最小值和标准差分别为10.4346、0.4308和2.6655,指标Risk2的最大值、最小值和标准差分别为19.4841、0.8221和4.9914,说明不同上市公司间的风险承担水平差异较大。Risk1的均值为2.9592,Risk2的均值为5.6028,说明我国企业整体风险承担水平较低。John et al.(2008)的研究发现,美国企业的平均风险承担水平为9,英国为6.9(为便于比较已进行量纲调整),均高于本文企业风险承担水平的均值。非执行董事比例NE的最大值为0.7222,最小值为0,说明不同企业之间非执行董事人数存在较大差异。股权集中度指标的均值都较大,wCR5的均值为53.5140, wH H5的均值为0.1695,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普遍较高,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其他变量的分布均在合理范围内。
7 研究结论与启示
7.1 研究结论
企业风险承担是保障企业长期发展的内生动力,有利于增加企业价值和股东利益,但是受制于管理层与股东间委托代理问题的影响,企业的风险承担水平普遍较低。本文选取了2007-2019年中国A股所有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对非执行董事的公司治理作用进行了检验,发现:
第一,非执行董事可以对管理层实施监督,缓解委托代理问题,提高企业的风险承担水平。非执行董事作为公司股东的利益代言人,能够积极主动地进行监督,约束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为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而工作。
第二,在公司的股权集中度较高时,大股东可以直接对管理层实施监督,与非执行董事的职能有所重合,弱化了非执行董事对企业风险承担的促进作用。
第三,在公司的高管激励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较为完善时,公司的内外部治理环境较好,与非执行董事的监督职能存在替代关系。换而言之,对于内外部治理环境较差的企业而言,更需重视非执行董事的治理作用,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来保障非执行董事的“声音”不被埋没。 第四,进一步细分非执行董事的股东背景后,发现控股股东董事和非控股股东董事都能显著增加企业的风险承担水平,说明二者均可以抑制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本文的研究结果为支持非控股股东存在积极监督作用的论题提供了证据。
参考文献(略)
相关文章
UKthesis provides an online writing service for all types of academic writing. Check out some of them and don't hesitate to place your or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