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电子商务出现以后,由于其准确、节约、快速等特性,在短短的时间内就在欧洲、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香港、台湾岌黑髦黯易良快就风靡全球很快就风靡全球。概念,至今尚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各国学者都有自己的定义。1997年H月6日至7日在法国首都巴黎,国际商会举行了世界电子商务会议(THEWORLDBUS工NESSAGENDAFORELECTRONIC),到会专家对电子商务作了权威的阐述:电子商务,是指实现整个贸易过程中各阶段的贸易活动的电子化,电子商务交易各方是以电子方式而不是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电子商务的业务范围包括:信息交换、售前售后服务、销售、电子支付、运输、组建虚拟企业、公司和贸易伙伴可以共同拥有和运营共享的电子交易平台等。不管如何定义电子商务,电子商务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电子商务是整个贸易活动的自动化和电子化。(2)电子商务是利用各种电子工具和电子技术从事各种商务活动的过程。(3)电子商务渗透到贸易活动的各个阶段。(4)电子商务的参与者包括消费者、网络服务商、产品生产及销售商、银行等金融机构、政府机构等。(5)电子商务的目的在于提高企业乃至全社会的经济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电子商务以电子文件代替了纸面文件,它更快捷、更经济,但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即:它极易复制、数字信息又容易被修改、丢失与毁坏,因此它也给建立在纸面文件上的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产生了冲击,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合同的订立问题
1、关于收到和证实问题。“收到”这一概念,在贸易过程中,具有相当重要的法律意义。电子合同的随时发生性以及各国法律制度的分歧加上受到通讯手段的限制,对于合同是否成立以及何时成立,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确有商讨的必要。2、关于要约与承诺问题。各国合同法都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而且要约与承诺应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电子合同如EDI合同订立合同的决策过程属于计算机自动化操作,毋须计算机所有人的直接控制,那么,这样的合同是否真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另外,电子合同发出的要约与承诺,由于其整个过程由计算机迅速操作,要约的撤回与撤销以及承诺的撤回将很难进行。到底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能否撤回与撤销、在什么情况下允许其撤回与撤销,具有一定的实际操作意义。3、关于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问题。一项承诺在其发出时生效,还是在其送达对方时生效?各国合同法对承诺生效有不同的规则,导致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也有所不同。对电子合同来说,因为电子讯息可以在任何不同地点发出,如发送人的营业地、拥有计算机的任何地点,甚至经由手提式计算机在旅途中发出电文。从而使得适用何种承诺规则有着很重要的意义。#p#分页标题#e#
二、电子合同的形式问题
1、关于书面问题。许多国家法律要求以书面形式的交易单证作为证明交易有效或作为交易的根据,否则该交易不具备法律效力。而采用电子商务进行国际贸易活动时,贸易伙伴之间进行电子交易,交易的主要条款是通过计算机屏幕加以显示的,不存在任何等同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唯一可以作为当事人双方存在合同证据的,只有在计算机内储存的电子信息。至于电子数据能否视为书面形式,并取得与书面文件等同的效力,是各国及国际上推广应用电子商务所必须解决的一大障碍。2、关于签字问题。许多国家规定,交易的单证必须有“签字”或书面认证予以确认才有效。传统的签字是指由签署者在文件上手写签字。通过电子商务进行交易,很难满足法律对手写签名的要求,因为人们无法利用电子数据传递亲笔签名。因此,签字问题不仅是电子商务技术上的一大难题,也是进行电子商务所面临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
三、电子商务第三方的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一个最大区别是“无纸”的信息传递,这就必须在http://www.ukthesis.org/dissertation_writing/Ecommerce/ 电子商务当事人之间加进传递信息、提供信息技术设备服务、搭建电子商务平台的第三方。电子商务能否安全、可靠的进行,电子商务第三方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探讨电子商务第三方的法律地位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关于电子证据问题
电子证据问题主要是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能否在诉讼中被法院采纳,具有证据价值。电子数据与其他传统的书面证据相比有其自身特点。如电子数据容易消失;容易被改动而不留下任何痕迹;保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存在的客观制约因素等。另外,许多国家在证据法中都要求提交原件,这也是在国际贸易中推广使用电子商务的一个绊脚石,因为电子商务是在计算机之间传递电子信息,电子数据都记录在计算机内,很难说叨肠一个就是“原件”。
五、关于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
传统的法律对管辖权的确定是以一定的含有物理空间的场所为基础的,而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内进行的,如何确定其管辖权呢?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又一课题。
早期的国际电子商务立法主要是围绕着ED工规则的制订展开的。1979年,美国标准化委员会制订了ANSI/ASC/X12标准,x12的推出促进了北美大陆EDI进程。1981年欧洲国家推出第一套网络贸易数据标准,即《贸易数据交换指导原则》(GTD工),它的发展为电子商务的研制和开发奠定了基础。GTDI和X12的推出推进了欧共体和北美内部电子数据交换的发展,但由于实施的标准不同,在两大集团之间进行数据交换则遇到较大麻烦。1990年3月,联合国正式推出了UN/EDIFACT标准,并被国际标准化组织正式接受为国际标准。ISO9735UN/ED工FACT标准的推出统一了世界贸易数据交换中的标准,使得利用电子技术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商务活动有了可能。因此,UN/ED工FACT标准的诞生标志着国际电子商务的开始。此后,联合国又先后制定了《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则》、((电子数据交换处理统一规则(UNCID)》等文件。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S5次全体大会以51/162号决议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这一法律范本。《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诞生,可以说是电子商务立法史的一座里程碑,它揭开了各国为电子商务立法的序幕,并成为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模范。《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涉及电子商务总的方面,共三章巧条。第二部分只有一章2条,它涉及货物运输中的电子商务问题。第一章“一般条款”,包括适用范围、定义、解释、经由协议的改动等4个条款;第二章“对数据电文的适用的法律要求”,包括对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书面形式、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留存;第三章“数据电文的传递”,包括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当事各方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地点等5个条款。《示范法》给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做了榜样,那就是它首次提出了一种全新的立法方法一“功能等同法”。该方法通过将数据电文的效用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从而摆脱传统书面这一单一媒介条件下产生的僵硬规范的束缚,为电子商务创造了一个富于弹性的、开放的规范体系,以利于多媒体,多元化技术方案的应用。其具体操作是将传统书面规范体系分层剖析,从中抽象出功能标准,再从电子商务交易形式中找出具有相应的效果的手段,以确定其效力。表面上看,该方法是一种类似功能的传递,实质上它是传统商法价值在网络环境中的嫁接。它既适应了电子商务灵活多变的特性,又满足了商法价值的平衡,是功能转换与价值保留的枢纽。因此,它既是《示范法》的认识论工具,同时,又是该法的立法与执法的指导方针之一。#p#分页标题#e#